立法会

立法会LS254/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民政事务局于1999年7月7日发出的S/F(26) to HAB/CR/1/19/45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和条例草案所载各项建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附件AB。谨请议员注意,附件A所载的所有条例均与法定团体和信托基金有关。

5. 条例草案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各项建议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 条例草案建议对《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与圣约翰座堂及其范围的复归有关的第6(1)条,以及《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第1134章)与从官方取得而持有的土地和建筑物有关的附表中分别提及的"官方"一词作适应化修改,将其改为"政府"。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6条,在任何条例中凡提述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內的任何土地和自然资源,而所用的词句的意思是指该等土地和自然资源是特区政府所拥有、属于特区政府或复归特区政府的,或传达类似的意思,则须按照《基本法》第七条解释该提述。《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之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內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

7. 政府当局建议保留《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6(2)条中有关"官契"一词的提述。该词特指官方在1997年7月1日前就九龙內地段第1153号批出的租契,属第1章所载"官契"一词的涵义范围。

8.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9.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政府已咨询有关的私人团体,该等团体对各项修订建议并无提出反对。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 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11. 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技术上的问题,并会按照惯常做法跟进条例草案。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条例名称
1.《香港童军总会条例》(第1005章)
2.《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
3.《香港女童军总会条例》(第1020章)
4.《保良局条例》(第1040章)
5.《东华三院条例》(第1051章)
6.《基督教青年会条例》(第1054章)
7.《中华基督教会湾仔堂法团条例》(第1063章)
8.《五旬节圣洁会法团条例》(第1064章)
9.《蒲鲁贤慈善信托基金条例》(第1077章)
10.《基督教香港崇真会法团条例》(第1090章)
11.《香港明爱法团条例》(第1092章)
12.《中华基督教会香港区会法团条例》(第1095章)
13.《乡议局条例》(第1097章)
14.《严规熙笃会院长法团条例》(第1107章)
15.《香港青年协会法团条例》(第1108章)
16.《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第1110章)
17.《华人永远坟场条例》(第1112章)
18.《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第1134章)
19.《香港巴哈伊总会法团条例》(第1143章)
20.《宣道会(香港不动产移转)条例》(第1155章)
21.《香港圣公会条例》(第1157章)
22.《香港圣公会管业委员会条例》(第1158章)
23.《香港圣公会基金条例》(第1159章)
24.《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第1163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A. 适应化修改

原有用词建议修订
ColonyHong Kong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by the Governor at his pleasure
总督随意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酌情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Successors or Assigns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继承人或指派人
the Government1
政府
Crown
官方
Government2
政府
in China
中国
in any other part of China
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
any of Her Majesty's Courts, whether or not within Hong Kong
女皇辖下香港或外地的任何法院
any Court in Hong Kong3
轻銂渐籉𫖮k院
foreign countries
外国
places outside Hong Kong4
香港以外地方

B. 废除

条例草案建议废除《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第1134章)第15条中"或根据《英廷敕书》在英格兰成立为法团的Sea Cadet Corps"一句,藉以解除一项禁制,即任何人不得明知而成立任何组织,或从事与任何组织相关的工作或成为任何组织的成员,并在沒有适当的权限下藉使用任何该等名称或藉其他方式而看来或声称与根据《英廷敕书》在英格兰成立为法团的Sea Cadet Corps有关连。

注:

1
《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第6(2)条所规定的限制是,建于九龙內地段第1153号土地上的教堂建筑物,除非事先获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继承人或指派人的同意,否则只可用作教堂和兴建与该教堂相关连的学校或牧师寓所,并且不得出租、分租、按揭、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有关的适应化修改建议符合《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

2
《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第6(1)(a)条及《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第1134章)的附表。请参阅报告第6段的意见。

3
根据《乡议局条例》(第1097章)第6条,任何人如曾被女皇辖下香港或外地的任何法院裁定犯任何罪行,并因该罪行而曾被判处为期超逾6个月的监禁,则该人便丧失担任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或议员大会的议员的资格。该项适应化修改建议把女皇辖下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加以豁除。

4
该项适应化修改建议的作用,是使香港以外地方的公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获总会认可转为香港巴哈伊社区成员,将获纳入为《香港巴哈伊总会法团条例》(第1143章)附表1所订明的"有表决权成员"的定义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