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55/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9年7月发出的EMBCR 2/3/3231/88 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表,以及条例草案所载各项拟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附件AB。谨请议员注意,附件A所载的所有条例均与学校及教育有关。

5. 条例草案并非旨在提出任何政策上的改变。各项拟议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 《教育条例》(第279章)第9(1)(a)条豁免完全由联合王国英皇政府营办及管制的学校及其拥有人、校董、教员及学生受该条例管限。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政府当局建议就条文所涉及的法律事宜作进一步检讨后,在稍后阶段才对这项条文作适应化修改。

7. 《香港学术评审局条例》(第1150章)第24条订明,评审局不得视为官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得视为享有官方的任何地位、豁免权或特权。条例草案建议作出适应化修改,把对"官方"的提述改为对"国家"的提述。《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曾提出类似的适应化修改,而內务委员会议员已决定成立法案委员会,负责详细研究该条例草案。

8.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贯彻一致。追溯效力不会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9. 本部已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条例草案附表17第4条所建议的适应化修改应否具追溯效力。该项条文建议废除《英基学校协会条例》(第1117章)第12(1)(a)条中对"英国"的提述。第12(1)(a)条订明,合约如由英国法律规定须盖章,则须以协会的法团印章盖章,代表协会订立。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条,"法律"指当其时在香港施行的、在香港具有立法效力的、实施范围扩及香港的或适用于香港的法律、法例。本部亦已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该定义是否适用,及该协会自1999年7月1日以来,曾否签立任何由英国法律规定须盖章,但根据适用于香港的任何法律却无须盖章的合约。

公众咨询

10. 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1. 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辖下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12. 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本报告所述各点。现谨建议,待《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报告后,才恢复本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以便在研究本条例草案时可一并考虑该法案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建议。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9月21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2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

项目编号条例名称
1.《教育条例》(第279章)及其附属法例
2.《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
3.《共济会遮打奖学基金条例》(第1007章) 及其附属法例
4.《拔萃学校及孤儿院法团条例》(第1017章)
5.《马理逊奖学基金条例》(第1037章)
6.《圣约瑟书院法团条例》(第1048章)
7.《圣士提反书院法团条例》(第1049章)
8.《圣母兄弟会法团条例》(第1065章)
9.《葡侨教育及福利基金法团条例》(第1071章)
10.《教育奖学基金条例》(第1085章)
11.《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条例》(第1091章)
12.《民生书院法团条例》(第1094章)及其附属法例
13.《教育署署长法团条例》(第1098章)
14.《协恩学校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099章)
15.《圣保罗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02章)
16.《圣保罗男女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04章)
17.《英基学校协会条例》(第1117章)
18.《圣士提反女子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1章)
19.《拔萃男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3章)
20.《拔萃女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4章)
21.《拔萃小学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5章)
22.《香港学术评审局条例》(第1150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2号)条例草案》
拟议修订摘要

A. 修订

原来用词拟议修订
the Colony Hong Kong
Tenements in the Colonytenements in Hong Kong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
《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Crown
官方
State1
国家
Pleasure
随意
Discretion
酌情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英联邦
Hong Kong or elsewhere2
香港或其他地方
the Colony or elsewhere within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香港或英联邦其他地方
Hong Kong or elsewhere2
香港或其他地方
Hong Kong or British Commonwealth government bonds
香港或英联邦的任何政府债券
Hong Kong or other government bonds2
香港或其他的政府债券
立法局立法会
行政局行政会议
统筹司局长

B. 废除用语

1. 条例草案附表10第7条建议,在《教育奖学基金条例》(第1085章)第21条提述一般收入的部分,废除"香港"。

2. 条例草案附表12第3条建议,在《民生书院规则》(第1094章,附属法例)第9(2)条提述香港的部分,废除"the Colony of"。

3. 《英基学校协会条例》(第1117章)第12(1)(a)条订明,合约如由英国法律规定须盖章的,则须以协会的法团印章盖章,代表协会订立。条例草案附表17第4条建议废除对"英国"的提述。

注:

1 《香港学术评审局条例》(第1150章)第24条。请参阅本报告第7段所述的意见。

2 《协恩学校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099章)第4(d)条、《圣保罗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02章)第4(1)(e)条、《圣保罗男女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04章)第4(d)条及《圣士提反女子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第1121章)第4(d)条 ??

根据这些条文,有关法团有权力将款项以存款于香港或英联邦其他地方的任何银行的方式投资,或投资于香港或英联邦的政府债券,或投资于香港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在香港或英联邦其他地方经营业务的任何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基金、股份或证券。该等条文中对英联邦的提述予以废除,以施行香港法例第1章第2A(2)(b)条。该条订明,给予英联邦国家特权待遇的规定,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