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57/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23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10月6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9年11月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1999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第193号法律公告)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1999年出口(产地来源证)(修订)规例》(第194号法律公告)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1999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第195号法律公告)

订立此3套修订规例,旨在落实《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1999年第37号)及《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条例》(1999年第38号)所作出的安排。

议员或会记得,该两条修订条例均于1999年7月7日通过,就依法实施呈交生产通知书制度、透过电子数据联通呈交有关文件,以及由认可机构办理透过电子数据联通提交的产地来源证申请,作出规定。该两条修订条例已定于1999年7月23日开始实施(请参阅随后载述的两项公告)。

第193号法律公告就生产通知书制度对主体条例作出补充。该公告订明受生产通知书规定管限的成衣种类、其制造工序及目的地国家,并赋权有关当局设立登记册,以载录获发给或须呈交有关纺织品出口及转口的法定文件的人的详情。

第194号法律公告就使用电子数据联通发出产地来源证作出规定。第195号法律公告订明以纸张形式及透过电子数据联通申请产地来源证和生产通知书的收费水平。

有关资料可参阅工商局于1999年6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IB CR 14/46/3/1)。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1999年第3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96号法律公告)

《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第324章)
《〈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条例〉(1999年第38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97号法律公告)

此两项公告指定1999年7月23日为该两条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1999年收入条例》(1999年第44号)
《废除〈海底隧道条例〉及〈海底隧道(使用稅)条例〉(保留条文、过渡性条文及相应条文)规例》(第198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因应《1999年收入条例》(1999年第44号)于1999年9月1日起废除《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及《海底隧道(使用稅)条例》(第274章)而保留若干权利及责任。

此规例规定,在紧接该等条例废除前须支付的款项将仍须支付及可强制执行,就该等条例所订罪行的调查及法律程序均可继续,而有关的违例驾驶记分也可予以记录。就该等罪行而言,被告人以书函认罪的权利亦会保留。

此规例亦规定在海底隧道区的现有交通标志将会继续使用。因该等条例被废除而不再适用的提述,将予删除。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
《199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指明物质)(修订)令》(第199号法律公告)

鉴于在1973年订立的《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事故议定书》附则已予修订,此命令对非油类物质的表单作出修改。有关修订已于1997年12月19日在国际间生效。

根据主体条例,为防止或减低油类或任何指定的非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海事处处长获赋权就船舶或船上的货物发出指示。

有关资料可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7月20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28/5061/89(99))。

《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8章)
《1999年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修订附表2)令》(第200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改制衣业训练局的法定成员组合,以纺织及制衣业训练委员会提名的两名委员取代制衣业训练委员会提名的两名委员。

上述修改是因应制衣业训练委员会与纺织业训练委员会于1998年1月1日起合并成为新的纺织及制衣业训练委员会而作出的。

有关资料可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9年7月23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MB 3/3037/70 VIII)。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