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59/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7月8日发出的ESB CR3/4/3231/91(98) 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12条有关动植物的条例作适应化修改,该等条例载于附件A,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出的修订的摘要载于附件B。建议的修订大多属用语上的更改。在部分规例中,"官方"一词作适应化修改为"国家"(请参阅本报告附件B附注1),但该词通常作适应化修改为"政府"(请参阅本报告附件B附注2)。

5. 除附表2外,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的诠释,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第2条订明,附表2自或当作自《1997年猫狗(修订)条例》(1997年第97号)第4及5条的生效日期起实施。根据1999年第153号法律公告,修订条例已于1999年6月11日开始实施。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6.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人士。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 本条例草案所作适应化修改均属简单的修改,在法律及草拟方面沒有问题。本部建议可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 (牛只、绵羊及山羊的饲养)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奶场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
《马科动物进口(禁止)令》(第139章,附属法例)
《公众卫生(动物) (寄养所) 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
《公众卫生(动物) (骑马场地) 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
2.《猫狗条例》(第167章)
3.《动物羁留所条例》(第168章)
4.《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第169章,附属法例)
5.《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
6.《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第187章)
7.《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207章)
8.《农产品(统营)条例》(第277章)
9.《海鱼(统营)条例》(第291章)《海鱼(统营和输出)规例》(第291章,附属法例)《海鱼(统营)附例》(第291章,附属法例)
10.《海鱼养殖条例》(第353章)
11.《狂犬病条例》(第421章)
12.《捕鲸业(规管)条例》(第496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语建议修订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the ColonyHong Kong
Crown1
官方
State
国家
Crown2
官方
Government
政府
China3
中国
any place in China outside Hong Kong
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国地方
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4
英国贸易工业部
relevant authority in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有关当局
行政局秘书行政会议秘书
立法局立法会

附注:

1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牛只、绵羊及山羊的饲养)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第2条、《公众卫生(动物)(寄养所)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第3条及《公众卫生(动物)(骑马场地)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第3条规定,有关规例不适用于"官方"饲养的牛只、绵羊或山羊,以及在"官方"所占用或管理的地方经营动物寄养所或骑马场地。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9第7条,现将"官方"一词作适应化修改为"国家"。

2 (a) 在《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第6条、《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第187章)第13条、《农产品(统营)条例》(第277章)第12条及《海鱼(统营)条例》(第291章)第8条中,"官方"一词与沒收产物归予"官方"有关。 (b) 在《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207章)第9、11、13及16条中,"官方"一词与"欠下官方的债项"有关。 (c) 《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207章)第18条规定,"官方"及其他公职人员无须为检疫区內植物的损毀负上法律责任。

3 《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207章)第8条订明?? "(1) 任何人不得进口任何泥土,但按照处长向该人发出的授权书的条款进口的,则属例外。 (2) 第(1)款不适用于从中国进口的泥土"。在回归后,"中国"一词须作适应化修改为"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国地方"。

4 《捕鲸业(规管)条例》(第496章)第9条订明??

"英国贸易部可批出特别许可证予任何人,授权该人为科学研究或其他例外的目的而杀死、捕获和加工处理鲸"。此项批出许可证的权力现归予"中央人民政府有关当局"。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渔农处指出香港从未作为捕鲸基地,而他们亦从未得悉英国贸易工业部曾就这方面批出任何许可证。本部曾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此项权力现归予哪个主管机构。政府当局已回答谓,现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捕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