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59/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7月8日发出的ESB CR3/4/3231/91(98) 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12条有关动植物的条例作适应化修改,该等条例载于附件A,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出的修订的摘要载于附件B。建议的修订大多属用语上的更改。在部分规例中,"官方"一词作适应化修改为"国家"(请参阅本报告附件B附注1),但该词通常作适应化修改为"政府"(请参阅本报告附件B附注2)。
5. 除附表2外,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的诠释,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第2条订明,附表2自或当作自《1997年猫狗(修订)条例》(1997年第97号)第4及5条的生效日期起实施。根据1999年第153号法律公告,修订条例已于1999年6月11日开始实施。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6.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人士。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 本条例草案所作适应化修改均属简单的修改,在法律及草拟方面沒有问题。本部建议可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 |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 (牛只、绵羊及山羊的饲养)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奶场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
《马科动物进口(禁止)令》(第139章,附属法例)
《公众卫生(动物) (寄养所) 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
《公众卫生(动物) (骑马场地) 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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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猫狗条例》(第1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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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物羁留所条例》(第1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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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第169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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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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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第1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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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2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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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产品(统营)条例》(第2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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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鱼(统营)条例》(第291章)《海鱼(统营和输出)规例》(第291章,附属法例)《海鱼(统营)附例》(第291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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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鱼养殖条例》(第3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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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狂犬病条例》(第4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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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捕鲸业(规管)条例》(第4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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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语 | 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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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总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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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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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ony |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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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1 官方 | State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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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2 官方
| Government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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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3 中国
| any place in China outside Hong Kong 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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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4 英国贸易工业部
| relevant authority in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有关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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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秘书 | 行政会议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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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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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牛只、绵羊及山羊的饲养)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第2条、《公众卫生(动物)(寄养所)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第3条及《公众卫生(动物)(骑马场地)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第3条规定,有关规例不适用于"官方"饲养的牛只、绵羊或山羊,以及在"官方"所占用或管理的地方经营动物寄养所或骑马场地。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9第7条,现将"官方"一词作适应化修改为"国家"。
2 (a) 在《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第6条、《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第187章)第13条、《农产品(统营)条例》(第277章)第12条及《海鱼(统营)条例》(第291章)第8条中,"官方"一词与沒收产物归予"官方"有关。
(b) 在《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207章)第9、11、13及16条中,"官方"一词与"欠下官方的债项"有关。
(c) 《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207章)第18条规定,"官方"及其他公职人员无须为检疫区內植物的损毀负上法律责任。
3 《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207章)第8条订明??
"(1) 任何人不得进口任何泥土,但按照处长向该人发出的授权书的条款进口的,则属例外。
(2) 第(1)款不适用于从中国进口的泥土"。在回归后,"中国"一词须作适应化修改为"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国地方"。
4 《捕鲸业(规管)条例》(第496章)第9条订明??
"英国贸易部可批出特别许可证予任何人,授权该人为科学研究或其他例外的目的而杀死、捕获和加工处理鲸"。此项批出许可证的权力现归予"中央人民政府有关当局"。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渔农处指出香港从未作为捕鲸基地,而他们亦从未得悉英国贸易工业部曾就这方面批出任何许可证。本部曾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此项权力现归予哪个主管机构。政府当局已回答谓,现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捕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