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63/98-99号文件

1999年8月6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10月6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9年11月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中医药条例》
《〈中医药条例〉(1999年第4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14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8月6日为《中医药条例》(1999年第47号)第1至50条(第7(a)(ii)、9(a)、18(a)(ii)、20(a)、35(a)(ii)、37(a)及40(2)条除外)、第112、113、154、157、159及161条和附表1至5开始实施的日期。

第1至50条就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组、中药组及各自的属下小组的成立及会议订定条文。该等例外条文与中医组根据第98条作出的纪律处分命令有关。第112及113条处理附表1及2的适用范围及修订,该两个附表开列该等在销售或管有方面受到限制的中药材。第154、157、159及161条是有关披露机密资料、转授、通知及规例的一般条文。附表3、4及5列明各组及各小组的职能,以及转授该等职能的情况。

《香港医学专科学院条例》(第419章)
《1999年香港医学专科学院条例(修订附表)令》(第215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香港医学专科学院条例》(第419章)的附表,藉以反映香港全科医学院的名称有所更改。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已承认该医学院为所属医学专科的分科学院。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