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66/98-99号文件

1999年8月20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10月6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9年11月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9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第218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修订《律师(专业弥偿)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藉以:

  1. 豁免香港律师弥偿基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须就因任何电脑设备不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一事而引致的申索或与该项不符合标准一事有关的申索所造成的损失提供弥偿;

  2. 规定如有关电脑设备并非由获弥偿保障者所拥有或操作,而有关申索亦纯粹因该获弥偿保障者在其律师业务运作中给予其当事人的意见所引致,则上述豁免并不适用于该项申索;

  3. 规定公司在每一个案中,对于任何电脑设备不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一事而引致的申索或与该项不符合标准一事有关的申索的赔偿问题,均有酌情决定权;及

  4. 对主体规则的中文本作出技术性修订。

《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
《〈地产代理(裁定佣金爭议)规例〉(1999年第125号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1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11月1日为《地产代理(裁定佣金爭议)规例》(1999年第125号法律公告)(下称"该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此规例就地产代理监管局裁定持牌地产代理与其客戶之间在该等代理的佣金或其他费用方面的爭议、审裁程序中所采用的程序、裁定的形式及效力,以及审裁程序费用的支付,作出规定。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