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68/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4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7月发出的ESB CR3/3231/97(99) Pt.3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12条主要有关公用事业(气体、石油及电力)、海事、农业及私人团体的条例作适应化修改,该等条例载于附件A。有关用语上的更改的建议修订摘要载于附件B

5. 除条例草案第2(3)条所提及的附表1第6条外,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的诠释,在1997年7月1日或该日后均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附表1第6条将任何合作社的投资,限于由"英联邦成员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现建议将"英联邦成员政府"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任何获注册官批准的其他地方的政府"。由于此项修订可能更改获许作出的投资的范围,所以该项修订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当日起实施。

6. 在审议《商船海员援助基金规例》(第1001章,附属法例)第7条时,本部发现该条仍然载有"定期援助只可批给合资格的人,而该等合资格人须属英联邦公民……"的字眼。本部已询问政府当局这条条文是否需要作适应化修改。当局答称需作适应化修改,但表示由于需要较多时间详加研究此事,所以会在日后另外进行这项适应化修改的工作。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人士。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9. 本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沒有问题。本部建议可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4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 《合作社条例》(第33章)
《合作社规则》(第33章,附属法例)
2. 《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
3. 《储蓄互助社条例》(第119章)
4. 《石油(保存及管制)条例》(第264章)
5. 《电力条例》(第406章)《电力供应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
6. 《商船海员援助基金条例》(第1001章)
《商船海员援助基金规例》(第1001章,附属法例)
7. 《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法团转移)条例》(第1022章)
8. 《香港九龙货仓有限公司(附例)条例》(第1023章)
《香港九龙货仓有限公司附例》(第1023章,附属法例)
9. 《北角码头有限公司条例》(第1038章)
10. 《约瑟信托基金条例》(第1067章)
11. 《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条例》(第1080章)
12.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条例》(第1156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4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语建议修订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the ColonyHong Kong
Crown1
官方
Government
政府
Crown2
官方
State
国家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
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Greenwich Mean Time
格林尼治平时
Universal Standard Time
国际标准时间
皇家香港警察队香港警务处
地方法院区域法院
立法局立法会

附注:

1
《合作社条例》(第33章)第14条、《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第36(2)条及《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法团转移)条例》(第1022章)附表第3(C)条中"官方"一词,现作适应化修改为"政府"。

第33章第14条处理为注册合作社设定押记的情况。该条文订明,虽然注册合作社就其社员的财产(包括其农产品及海产)设定第一押记,但"官方"的优先申索权优于此项第一押记。此等申索应只涉及特区政府。

《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第36(2)条涉及"官方"就公职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在侵权法中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事纯属政府的责任范围。

第1022章附表第3(C)条订明,处理及向"官方"退回有关公司的土地是该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所列出的宗旨之一。依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6条,"官方"一词现作适应化修改为"政府",并须按照《基本法》第七条解释,即香港特区境內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特区政府负责管理和使用。

2
《香港九龙货仓有限公司附例》(第1023章,附属法例)第12条中"官方"一词,现作适应化修改为"国家"。本条是保留条文,规定本附例不得视为限制、减损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官方"服务人员获赋予的权力。现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9第7条,将"官方"作适应化修改为"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