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69/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1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
《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7月6日发出的ESB CR8/3231/91(99) XIV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14条有关船舶及海事的条例作适应化修改,该等条例载于附件A。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出的修订的摘要载于附件B。条例草案所载的修订,主要属于用语上的修改。
5. 除条例草案第2(2)条提及的若干条文外,本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的诠释,在1997年7月1日或该日后均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条例草案第2(2)条提及的条文,将于本条例草案成为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起实施。该等条文主要关于对《英国商船法令》及"英国商船公告"的提述,有关的提述将予以废除或取代。
公众咨询
6.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人士。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 有关的修订主要是用语上的适应化修改,与以往为法律适应化工作所订定的指引贯彻一致。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沒有问题,或可无需成立法案委员会。本部建议可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1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 | 《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br>m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规例》(第81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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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偷渡者条例》(第8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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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领港条例》(第84章)《领港规例》(第84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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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船条例》(第281章)《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
《商船(海事法庭)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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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风塘)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
《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
《商船(杂项航行器)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香港-中国及澳门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
《港澳码头界线令》(第313章,附属法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豁免)(1984-89年综合)公告》(第313章,附属法例)
《中国客运码头界线令》(第313章,附属法例)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出口(订明物品)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
《入境(碇泊处及着陆地点)令》(第115章,附属法例)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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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上保险条例》(第3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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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
《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
《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
《商船(报告污染事故)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
《商船(散化规则)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
《商船(国际散化规则)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
《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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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第4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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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商船(注册)条例》(第415章)
《商船(注册)(船舶名称)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
《商船(注册)(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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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上货物运输条例》(第462章)《1985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缔约方)令》(第462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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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
《商船(海员)(安全人员和意外及危险事故报告)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
《商船(海员)(进行研讯)规则》(第478章,附属法例)
《商船(海员)(费用)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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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核材料(关于运载的法律责任)条例》(第4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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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商船(班轮公会)条例》(第4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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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第5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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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1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语 | 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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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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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 Mainland of China 中国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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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总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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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s" means tons as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British measurement of registered tonnage "吨"指按照英国的注册吨位丈量而计出的吨
| "tons" means tons as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Merchant Shipping (Registration) (Tonnage) Regulations (Cap. 415 sub. leg.)
"吨"指按照《商船(注册)(吨位) 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而计出的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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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s of the British mercantilemarine 英国商船船长1 | masters of the Hong Kong mercantile marine 香港商船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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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2 官方
| Government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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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ritish Government department3 英国政府部门
| a department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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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inspection of portable explosives magazines in accordance with recommendations of the Report of the Department of Trade Standing Advisory Committee on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in Ships
按照贸易署常务咨询委员会就
船舶运载危险品所作报告內的
建议,检查可移动炸药舱4。
| For the inspection of portable explosives magazin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erchant Shipping (Safety) (Dangerous Goods and Marine Pollutants) Regulation (Cap. 413 sub. leg.)
按照《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
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
附属法例)检查可移动炸药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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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characters 英文字样
| English and Chinese characters 英文及中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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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or Macau 中国或澳门
| Macau or any other place in China 澳门或中国任何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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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5 官方 | State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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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retary of State 国务大臣 | Director 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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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means a Notice described as such, issued by the 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nsport and published by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6" 商船公告"指描述为"Merchant Shipping Notice"的公告,该公告由联合王国运输部发出并由英国政府文书局出版
| "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means a Notice described as such, issued by the Director" 商船公告"指由处长发出、描述为商船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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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fer of a ship to Non-British Registry7
船舶转为非英国注册的船舶时
| Transfer of a ship to Non-Hong Kong Registry 船舶转为非香港注册的船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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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Court 高等法院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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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 or territory 国家或地区
| country, territory or place 国家、地区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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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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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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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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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商船条例》(第281章)第52条订明,行政长官会委任英国商船船长或具有航海、轮机或其他特别技能的人为海事法庭的裁判委员。在有关条文进行适应化修改后,获委任的人将会是香港商船船长。
2
在下列条文中,"官方"(Crown)一词作适应化修改为"政府" (Government):
(a) 《商船条例》(第281章)第52(3)条但书订明,"政府"人员(an officer of the "Crown")不得就以裁判委员身分从事有关工作收取酬金。
(b) 《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第11A条规定,有关的考试费用须予沒收归"官方"所有。
(c) 在《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21(7)、33、34(1)条;《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第17(4)条及《商船(杂类航行器)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第34条中,所有提述"官方"之处均关乎在执法时沒收财产的事宜,现代之以"政府"。
(d) 《海上保险条例》(第329章)第92(1)条规定,根据一项就海上危险所造成损失而以赌博形式订立的合约所收取的款项,均可沒收归予官方。
(e) 《商船(注册)条例》(第415章)第6(2)条关乎"官方"在侵权法下就公职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往的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已通过将上述情况下"官方"一词,作适应化修改为"政府"。
3
《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第12(1)条订明,英国政府部门如要求索取本规例內提述的任何证明书的副本,无须因而缴付任何费用。现将英国政府部门作适应化修改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门"。
4
见《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附表第II部第K节第4项。
5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第3(5)(vi)条订明,该等规例适用于"官方"。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5(e)段,并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9第7条的原则,该项提述现代之以"国家"。
6
部分规例例如《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及《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等,均载有对《英国商船公告》的提述。该等公告现改由海事处处长发出,并会在本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当日起实施。该等公告会有新的编号,而不沿用旧有的英国编号。
7
根据《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第24(3)(c)条,国际有毒液体物质证书或香港有毒液体物质证书在船舶转为非英国注册的船舶时停止有效。在有关条文进行适应化修改后,此等证明书在船舶转为非香港注册的船舶时停止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