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70/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3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1999年10月6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9年11月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储稅券(第4系)规则》(第289章,附属法例)
《1999年储稅券(利率)(第5号)公告》(第220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在1999年9月6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的利率定为年息4.791%。

《1999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
《〈1999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1999年第195号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9月20日为该修订规例各条文(第3(b)条除外,该条文已于《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1999年第37号)开始生效时实施)开始实施的日期。该修订规例订明以纸张形式或藉使用资讯科技服务呈交生产通知书所须缴付的费用。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