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75/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的进一步报告
议员或会记得,法律事务部曾于1999年7月2日就此条例草案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请参阅立法会LS216/98-99号文件)。扼要而言,条例草案对若干与某些专业注册有关的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随文附上报告的附件A及B,以便议员参阅。
2. 在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本部告知议员,本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有关《香港红十字会条例》(第1129章)的适应化修改建议。该等修改的目的,是反映香港红十字会由1997年7月1日起,脫离英国红十字会,改为隶属中国红十字会。
3. 政府当局已回覆本部的查询,现将答覆概述如下:
- 隶属关系的改变,对香港法例第1129章或香港红十字会章程內所订明的职责、权力、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并无影响;受影响的只是那些直接与隶属关系改变有关的事宜。例如香港红十字会的內部管理事务,不再按照香港法例第1129章所述,根据《英廷敕书》(英国红十字会成立为法团的依据)予以解决或执行。
- 香港法例第1129章第2A条订明香港红十字会须按照《国际红十字会及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法规》而行事。中国红十字会公告(下称"公告")是要体现有关"统一"的基本原则,即每个国家只应有一个国家的红十字会。因此当香港的主权回归中国后,香港红十字会须成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由1997年7月1日起根据公告行事。
-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A(1)条订明,所有原有法律均须在作出为使它们不抵触《基本法》及符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而属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及例外的情况下,予以解释。在香港主权回归中国后,香港红十字会的隶属关系必须改变。根据第1章第2A(1)条,香港红十字会由1997年7月1日起,将香港法例第1129章当作已作出适应化修改解释,并予以遵从。因此,尽管公告在本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后才纳入香港法例第1129章,在法律上香港红十字会可由1997年7月1日起根据公告行事。
4. 政府当局亦证实已就拟议的修订,咨询条例草案涉及的所有有关团体及组织。该等团体及组织均支持修订建议。
5. 经政府当局作出上述澄清后,本部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除非议员另有意见,否则可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 | 条例及附属法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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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 《牙医(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156章的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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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
《医生(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161章的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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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助产士注册条例》(第162章)及《1997年助产士注册(修订)条例》(1997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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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及《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1997年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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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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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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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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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脊医注册条例》(第4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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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50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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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香港红十字会条例》(第11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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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拟议修订摘要
A. 修订
原来用词 | 拟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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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会同行政局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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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1 |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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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ony |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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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 |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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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决定2 | 行政长官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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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3 | 香港以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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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区4 | 国家、地区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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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红十字会的香港分会5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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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日期为1908年9月3日的《英廷敕书》 成立为法团的英国红十字会6 | 中国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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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 他继承人的权利 |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
《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
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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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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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 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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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 | 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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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或外地 | 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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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删除用语
删除《香港红十字会条例》(第1129章)对"敕书"的定义7。
注:
1
此项提述见于《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及《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指任何人若被裁定触犯未经注册而从事该两条条例所述的专业的罪行时,将其从事该专业时使用的物料及设备沒收归予官方。
2
此项提述指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成员的任期由总督决定。
3
《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19A(6)(a)条。此项提述指在海外执业的注册医生,在返港继续执业时申请将其姓名从非本地名单转移至本地名单。
4
此项提述指在香港以外国家或地区注册或执业的医生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申请注册。
5及6
对此等提述作适应化修改,以反映香港红十字会由1997年7月1日起,脫离英国红十字会,改为隶属中国红十字会。
7
"敕书"的定义,是指英国红十字会成立为法团所依据的注明日期为1908年9月3日的《英廷敕书》。由于香港红十字会由1997年7月1日起改变隶属关系,因而作出相应修改,删除此项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