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78/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1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运输局在1999年6月30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TBCR 1/3231/91 Pt.3)。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受条例草案所载建议修订影响的条例一览表及建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附件AB。请议员注意,附件A载列的条例与公共交通有关。各项建议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技术性的修改。

5.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在释义方面均可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将不会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6. 条例草案建议废除《山顶缆车(安全)规例》(第265章,附属法例)("该规例")第3(3)(a)(i)条中有关英国机械工程师学会、英国轮机工程师学会及英国电机工程师学会等3个英国学会的提述。获运输局局长批准受聘为山顶缆车有限公司("山顶缆车公司")的测量师的人士,会因此而只限于香港工程师学会的正式会员,或为运输局局长接纳的同等学会的正式会员。本部曾就此等修订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拟废除的学会是否归入同等学会的类别內,以及因何废除有关学会的建议须具有追溯效力。本部并要求政府当局解释,有关该3个英国学会的提述因何及如何不必要,以及因何及如何不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7. 政府当局已就本部提出的问题作覆,其要点如下:

  1. 该规例第3条有关英国各个工程师学会的提述是不必要的,因为此等学会已经归入山顶缆车公司雇用测量师时可适用的"同等学会"的类别。此外,政府当局认为香港已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所以沒有理由在回归后特别提及该等英国的工程师学会属于"同等学会"。

  2. 政府当局并证实,自1997年7月1日起,山顶缆车公司并未就雇用测量师征求运输局局长的批准。虽然废除有关提述的建议将具有追溯效力,但政府当局认为在实际情况下是不会有任何分别,因为如获委任为山顶缆车公司的测量师而又是该3个英国工程师学会其中之一的会员,他必定已经符合该规例第3(3)(a)(i)条的规定。

  3. 由于废除有关提述的建议对工程界人士的利益,以及他们获委任为测量师的资格均无影响,因此,政府当局沒有征询工程界的意见。

8. 本条例草案的其他建议修订,与其他已获立法会通过的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所提出的部分修订大致相同。

公众咨询

9. 本部又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当局曾否咨询可能受建议修订影响的公共交通服务营办商。政府当局回覆时表示,由于大部分的适应化修改建议均直接明确,也不会影响有关公司的权益,因此,政府当局沒有就该7项条例的适应化修改全面征询有关营办商的意见。不过,某些条文的适应化修改较为特殊,例如删除《山顶缆车(安全)规例》中对英国的工程师学会的提述,政府当局也曾向有关公司进行非正式的咨询,而他们对建议的修改沒有异议。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 政府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11. 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倘议员并无其他意见,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1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项目编号 条例及附属法例
1. 《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
2. 《电车条例》(第107章) 及
《电车使用电力规则》(第107章,附属法例)
3.《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 及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3)(b)条作出的决议(1996年第249号法律公告)--
《1996年路线表(城巴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3)(b)条作出的决议(1997年第70号法律公告)--
《1996年路线表(大屿山北部及赤𫚭角机场)(城巴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39号法律公告)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3)(b)条作出的决议(1997年第71号法律公告)--
《1996年路线表(龙运集团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40号法律公告)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3)(b)条作出的决议(1997年第72号法律公告)--
《1996年路线表(新大屿山巴士公司)令》(1996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4. 《山顶缆车条例》(第265章) 及
《山顶缆车(安全)规例》(第265章,附属法例)
5. 《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
6.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 及
《九广铁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属法例)
7. 《铁路条例》(第519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1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的摘要

A. 修订

原有用词建议修订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High Court
高等法院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讼法庭
the ColonyHong Kong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
继承人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
《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
pleasure of the Governor1
随总督意愿而定
discre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
China2
中国
another part of China
中国的其他部分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
中华人民共和国
other plac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方
立法局立法会
地方法院区域法院


B. 删除

1. "政府"4一词的定义。

2. "英国机械工程师学会、英国轮机工程师学会及英国电机工程师学会"5

附注

1
此项提述见于《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第4(5)条。该条文规定获委任为地铁公司董事局成员的公职人员,其任期随总督意愿而定。

2及3
此两项提述分别见于《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第31(1)(b)条及《九广铁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属法例)第90(c)条。该等条文分别关乎乘搭九广铁路往返中国某目的地及往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乘客。

4
根据《电车条例》(第107章)第2条,"政府"一词被界定为"代女皇陛下或其指派人行事或代香港政府行事的总督"。

5
条例草案建议在《山顶缆车(安全)规例》(第265章,附属法例)第3(3)(a)(i)条中废除该3个英国学会作为使有关人士合资格受雇为山顶缆车有限公司的测量师的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