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79/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9月1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 | 199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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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9年11月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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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
《1999年气体安全(装置及使用及杂项)(修订)规则》(第222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修订《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项下的《气体安全
(装置及使用)规例》及《气体安全(杂项)规例》,并由经济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有关修订主要是加强气体热水炉的安全措施,较为重要的方面是禁止售卖、供应及装置所有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至于现有供浴室或淋浴喉用的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则给予3个月宽限期。
经济局于1999年9月17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1/2361/82(99) Pt. 4)已载述有关详情。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国)令〉(第525章,附属法例)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22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9月29日为该命令开始实施的日期。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