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81/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7月9日至1999年9月1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简介

在夏季休会后的每个立法会会期初段,议员均须审议在上个立法会会期临近结束时及在夏季休会期间订立并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分别就于每周有关期间在宪报刊登的各项附属法例拟备的报告,已随立法会LS243、LS249、LS257、LS258、LS263、LS264、LS266、LS270及LS279号文件送交议员。

文件目的

2.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扼要讲述立法会分别对该等附属法例及可能令议员感兴趣的若干附属法例作出修订的日期。

藉通过立法会决议修订附属法例

3. 现时向议员提交的各项附属法例,均受《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所订如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程序规管。

4. 立法会LS243/98-99号文件所载列的各项附属法例,已在立法会1999年7月14日最后一次会议举行前不久订立及刊登宪报。根据(第1章)第34(2)及(3)条,立法会就此等附属法例进行审议的期限,须视为延展至立法会第2次会议(即1999年10月13日)的翌日,并在该日届满。议员如拟提出修正案,须在1999年10月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根据该条例,审议期限可藉立法会决议再延展至下一次会议(即1999年10月20日)。

5. 其余各项附属法例均在立法会最后一次会议之后订立及刊登宪报。此等附属法例将于1999年10月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而立法会可在1999年11月3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或之前藉决议修订此等附属法例。立法会可藉议决把审议期限延展至下一次会议的日期(即1999年11月10日)。

就政策角度而言可能令议员感兴趣的各项附属法例

6. 就法律角度而言,法律事务部信纳该等附属法例并无问题,但议员可能会基于其他理由对下列各项附属法例感到兴趣??

  1. 立法会LS243/98-99号文件所载的《1999年邮政署(修订)规例》(第178号法律公告)。此规例修订若干非本地汇票服务的现行收费水平。此规例将由经济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政府当局计划在1999年11月开始实施此规例。

  2. 立法会LS243/98-99号文件所载的《1999年电讯(修订)(第2号)规例》(第180号法律公告)。此规例扩大获准由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接收及分发的服务的范围。此规例将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在1999年7月12日的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政府当局向该事务委员会简报此规例时,表示当局计划在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此规例。然而,到目前为止,宪报尚未刊登关于此规例的生效日期公告。

  3. 立法会LS266/98-99号文件所载的《1999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第218号法律公告)。此规则豁免香港律师弥偿基金有限公司(下称"弥偿公司")须就因任何电脑设备不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一事而引致的申索或与该项不符合标准一事有关的申索所造成的损失提供弥偿。在一位议员要求下,法律事务部已致函香港律师会,要求澄清原保险单的保障范围,以及透过立法的方式免除弥偿公司须对2000年数位问题所引致的申索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本部已收到香港律师会的覆函,并就此事进一步提交报告(立法会LS282/98-99号文件)。此规则已在其在宪报刊登之日起实施。

建议

7. 议员可考虑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第6段所述的各项附属法例。关于任何附属法例,议员如需协助,亦欢迎与法律事务部联络。

8. 关于立法会LS243/98-99号文件所载列的各项附属法例,议员可考虑把审议期限由1999年10月13日延展至1999年10月20日,让议员有时间研究该等附属法例。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