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82/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法律事务部就于1999年8月20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1999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第218号法律公告)
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议员谅会记得,法律事务部曾就上述修订规则拟备报告,并于1999年8月31日把该报告送交议员(请参阅立法会LS266及267/98-99号文件)。扼要而言,修订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豁免香港律师弥偿基金有限公司(下称"弥偿公司")须就因任何电脑设备不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一事而引致的申索或与该项不符合标准一事有关的申索所造成的损失提供弥偿。

2. 在涂谨申议员的指示下,本部已致函香港律师会,要求澄清原保险单的保障范围,以及透过立法的方式免除弥偿公司须对2000年数位问题所引致的申索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律师会现已作出如下答覆:

  1. 专业弥偿计划并非以商业保险人的形式运作,而是包含一个互惠基金及作出分保安排,并受《律师(专业弥偿)规则》(下称"该规则")管限。律师会理事会在草拟该规则时并无制定任何条文,就2000年数位问题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保障。

  2. 只要获弥偿保障者已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有关律师行的电脑系统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以致客戶所获服务的水平或及时性不受与2000年数位标准有关的问题所影响,则因执业业务的主管或雇员的疏忽而对客戶的电脑档案造成的损失便会获得保障。

  3. 为律师承保专业弥偿保险的香港及国际商业保险人相信,由2000年数位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或与2000年数位问题有关的损失,均可以相当重大。因此,他们已采取若干措施,明确地把2000年数位标准的风险免除。此外,保险人一向的政策是承保意外风险,即是指无法预测而非不可避免的事件。2000年数位问题被保险人视为属可预测的事件,因为与其有关的问题已获广泛宣传,而且如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便可避免。

  4. 鉴于基金的保险人就基金的法律责任作出极大比重的承保,以及必须保护基金以保障律师专业及公众的较广泛利益,弥偿公司绝对有需要反映基金的保险人就保障与2000年数位问题有关的损失所提出的条款及条件,即豁免弥偿公司须就2000年数位问题所引致的申索承担法律责任,以免基金须承担与2000年数位问题有关的申索可能引致无限损失的风险。

  5. 由于该规则是成文法规,豁免或免除安排均须透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落实。根据免除规定,弥偿公司如信纳获弥偿保障者一如其填写的问卷令有关保险人感到满意所示,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防可能出现2000年数位系统故障的情况,便有酌情决定权放弃此项免除规定。根据正常程序,保险人在处理所有索偿时,亦会考虑该规则的其他条文,才决定有关获弥偿保障者是否有权获得弥偿。

3. 涂议员在研究过律师会的答覆后,质疑律师会理事会为何基于与2000年数位问题有关的申索可能引致无限损失,便把弥偿公司的法律责任免除。对于透过立法的方式豁免个别公司的法律责任,而对市场上其他保险公司却沒有给予类似豁免的理据,他亦表示质疑。鉴于涂议员所提出的疑问,议员可考虑成立小组委员会详细研究修订规则。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