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AS 375/98-99号文件

档号:AM 12/01/12

1999年9月2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目的

本文件旨在请內务委员会考虑下述建议,在1999年10月8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举行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下年度的成员选举。

背景

2.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1)条订明,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除包括立法会主席,以及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外,亦须包括不超过10名按立法会所决定的方式,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的其他成员。

3. 1998年7月8日,立法会通过一项决议案,议决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须于內务委员会的一次会议席上举行,会议日期须由內务委员会指定。成员的任期为期一年,或直至內务委员会下次为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而举行会议的日期,或立法会下次解散的日期为止,以其中较早的日期为准。载述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人数,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及成员的任期的决议载于附录

建议

4. 现谨建议管理委员会下年度的成员选举于1999年10月8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举行。

征询意见

5. 谨请议员通过上文第4段所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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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


g/admin/lcc/chinpape/c-elect.doc


附录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

决议案

(根据《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
第4(1)(e)及第5(4)条作出的决定)

议决由1998年7月8日起,就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成员的选举方式及任期,决定如下:

成员人数

1. 根据《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条例") 第4(1)(e)条,选任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10人。

选举方式

2. 条例第4(1)(e)条所指的成员选举,须于內务委员会的会议席上举行,会议日期("选举日")须由內务委员会指定。

3. 立法会秘书处须于选举日最少7整天前,向立法会议员发出通告及提名表格,请议员提名候选人。

4. 每份提名表格只可用以提名1位议员,并须由1位作为提名人的议员及1位作为附议人的议员签署,而被提名的议员亦须签署,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5. 填妥的提名表格须于选举日最少3整天前送交立法会秘书处。

6. 倘立法会秘书处在提名截止日期前接获的提名人数较上文第1段所指的人数为少,可在举行管理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要求进一步提名;该等提名须由1位议员提出,另1位议员附议,而被提名的议员须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7. 倘根据上文第5及6段接获的提名人数较第1段所指的人数为少或相等于该数目,內务委员会主席须宣布被提名人正式当选。

8. 倘根据上文第5及6段接获的提名人数较第1段所指的人数为多,须在举行选举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进行投票;投票以不记名方式进行,并根据简单多数或相对多数的选举制度(或称为 "票数领先者当选"选举制度)进行点票;每位议员可投票选出的人数不得超过管理委员会成员空缺数目,得票最高的被提名人即告当选。

9. 倘1位本可当选的被提名人因有1位或多位其他被提名人获得的票数和他相等而未能当选,须根据上文第8段所述的选举方式,就该位被提名人与其他1位或多位被提名人举行另一轮或多轮的投票,直至选出成员出任余下的1个或多个空缺为止。

任期

10. 除非立法会藉决议另作决定,根据第4(1)(e)条选出的成员,任期为1年,或直至內务委员会下次为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而举行会议的日期,或立法会下次解散的日期为止,以其中较早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