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00/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25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6月发出的HWCR 4/3321/91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6月16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载于附件C。该等条例主要与医疗、医药及药剂有关。各
项技术性修订及废除用语的摘要载于附件A

5.除附件B提述的条文外,条例草案并沒有提出任何政策上的修改,建议的修订主要是
对个别条例作出技术性及草拟方面的修改。

6.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在
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
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9.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草拟方面的问题。其中一点是在《香港吸烟与
健康委员会条例》(第389章)及《菲腊牙科医院条例》(第1081章)中,把"官方"一词修改为
"国家"。过往的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曾提及此项问题。內务委员会已指示法律事务部与
政府当局商讨如何予以解决。议员或可待上述问题得以解决后,才决定应否成立法案委
员会。法律事务部稍后会提交进一步报告。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6月21日

附件A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拟议的技术性修订及废除用语摘要

A. 拟议技术性修订

原来用词拟议修订
总督
行政长官
立法局立法会
总督会同行政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行政局行政会议
官方1政府
the ColonyHong Kong

B. 建议废除的用语

《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74(4)条提及的"由总督会同行政局"将予废除。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不仅属技术性质的修订条文

条例名称原有条文的用语修订条文的用语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
条例》(第389章)
18官方2 国家
《菲腊牙科医院条例》
(第1081章)
19官方2 国家
《精神健康条例》
(第136章)
59B(1) 女皇发落 行政长官的
酌情决定

附件C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项目编号条例名称
1.《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
2.《除害剂条例》(第133章)
3.《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
4.《抗生素条例》(第137章)
5.《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6.《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
7.《辐射条例》(第303章)
8.《药典条例》(第308章)
9.《诊疗所条例》(第343章)
10.《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
11.《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条例》(第389章)
12.《香港医学专科学院条例》(第419章)
13.《菲腊牙科医院条例》(第1081章)

1.在《除害剂条例》(第133章)第18(1)条、《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36(1)条及《辐射条例》
(第303章)第21(1)条,"官方"一词与沒收财产归予官方有关;而在《防止传染病蔓延规例》(第1 41章
附属法例)第21条,"官方"一词与拖欠官方的债项有关。在《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32(e)(ii)
条,"官方"一词是指给予那些为公职服务而向政府部门或官方人员供应毒药的人士豁免权。以往研
究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已通过在相若情况下,把"官方"一词修改为"政府"。

2.该条文订明有关法定机构并非官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享有任何官方地位、官方豁免权或官方
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