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06/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2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岭南大学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把根据《岭南学院条例》(第422章)(下称"已废除条例")名为岭南学院(下称"学院")的法人
团体转为根据条例草案名为岭南大学(下称"大学")的大学。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9年6月16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MB CR
4/3231/90 III (92))。

首读日期

3. 1999年6月23日。

意见

4.条例草案建议,在条例草案生效当日及之后,学院以大学的名称继续存在。条例草案
根据已废除条例的条文而草拟,但建议更改大学的內部管理架构。条例草案亦就学院转
为大学后须作出的过渡及归属安排作出规定。

大学的宗旨及校监

5.大学的宗旨扩大至包括提供人文学科的教育、研修、训练及研究,从而与现时提供的
课程种类一致。行政长官继续担任大学的首长,现改称为校监。

新的內部管理架构

6.学院的管理架构由校董会、校务会及教务会组成。这些组织会分别由大学咨议会、校
董会及教务会取代。首两个组织在组成方面的比较载于附件

7.条例草案沒有订明立法会议员须互选人士担任大学校董会的成员。这做法与规管其他
大学的条例的条文一致,但《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及《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
1109章)(以下合称"两项例外条例")则属例外。

8.虽然学院校董会一直是学院的最高管治机构,但按照条例草案的建议,大学咨议会会
担当咨询角色。委任校长及副校长的权力,以及核准周年财务预算的权力会转授予大学
校董会。

规程

9. 大学校董会有权订立规程,以便更有效地执行《岭南大学条例》。条例草案明确订
明该等规程并非附属法例。这做法与规管其他大学的条例的条文一致,例外的条例包
括(a)两项例外条例及(b)《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第1141章)。前者订明规程属附属法例
,后者则订明规程须在宪报刊登。凭藉过渡性条文,根据已废除条例订立而在紧接有
关条文生效前有效的所有规则,须在作出必要的变通后当作为规程。

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及责任

10. 按照本地其他大学的做法,条例草案免除以下权力及责任:

  1.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学院发出指示的权力;

  2. 向行政长官指定的人呈交校务计划书及周年预算的责任;

  3. 报表及报告须呈交立法会省览的规定;及

  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的权力。
公众咨询

11.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下称"教资会")支持学院更改名称及
更改大学內部管理架构的建议。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2.当局曾于1999年6月21日向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简介条例草案的內容。在该次会议
席上,政府当局证实,由于学院目前获得的资助已与教资会资助的其他大学看齐,因此
无须额外拨款。部分议员质疑大学校董会沒有立法会代表及选举产生的成员人数不足够
等事宜,并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

结论

13.法律事务部已要求当局澄清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若干疑问。在此期间,议
员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以详细研究条例草案。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6月22日

附件

岭南学院校务会与岭南大学校董会
在组成方面的比较



学院校务会大学校董会
I.由行政长官
委任的成员
学院校董会或大
学咨议会的当然
成员
810
委任成员7*8
由岭南教育机构
有限公司提名的
成员
77
II.透过选举产生的成员 合资格的教职员22
教务会成员22
教授及讲座教授
1
III.当然成员校长 11
副校长
1
学生会会长
1
总数2733

* (其中4名成员须具有工商业经验)

岭南学院校董会与岭南大学咨议会
在组成方面的比较



岭南学院校董会岭南大学咨议会
I. 由行政长官
委任的成员
委任成员810名
当然成员
由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
提名的成员
1819
由其他委任成员
提名的成员
9
由大学校董会提名的成员
以不逾6名为限
II.透过选举产生的成员合资格的教职员31
教务会成员
1
教授及讲座教授
1
III.当然成员校长11
副校长
1
学生会会长
1
毕业生或旧生11
总数40以不逾42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