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08/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25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于1999年6月16日发出的ITBB CR 7/5/10(99) IV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6月23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所载各项建议修订影响的条例一览表及该等修订的摘要,分别载
于
附件A及
附件B。议员或会注意到,附件A所列的条例与多项事宜有关,包括
发牌给公司以进行商营电视、收费电视的广播、管制及规管淫亵及不雅物品,
以及就在外层空间进行的活动发出牌照等。建议的修订基本上是对个别条例作
出技术性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
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
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6.条例草案建议的大部分修订,均与业经立法会通过的其他多项《法律适应化修
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部分修订大致相同。其他建议修订关乎在《外层空间条例
》(第523章)中,以"中央人民政府"一词取代"国务大臣",并以"中央人民政府"一
词取代"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这些建议修订,本部已致函政府当局,要求澄清以
下事项:
- 对"国务大臣"的提述见于香港法例第523章第8条。该条规定,凡总
督拟就发射和操作空间物体以及在外层空间进行其他活动批出或撤
销牌照,他须将该意向通知国务大臣,并遵从国务大臣就该通知所
发出的指示。相若的提述亦见于《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第513章
)的某些条文。该等条文规定当时的总督须就每一项有关移交被判刑
人士的要求,向国务大臣给予通知。当局建议把在该条例中对"国务
大臣"的提述予以适应化修改为"中央人民政府",而这项适应化修改
亦已经立法会通过。关于条例草案所建议的适应化修改,本部现正
要求政府当局解释,香港法例第523章第8条在回归后如何运作,以
及第8条所述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辖下哪个机关负责处理;及
- 香港法例第523章第12条对"联合王国政府"的提述,关乎对申索作出
弥偿的责任。该条规定任何根据第523章进行活动的人,在有人就
他进行的该等活动所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而向政府及联合王国政府提
出申索的情况下,须向政府及联合王国政府作出弥偿。本部现正要
求政府当局澄清,自1997年7月1日至今,曾否有人提出这类申索,
以及这项适应化修改建议对这类申索是否有追溯效力。
公众咨询
7.政府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人士。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9.除上文第6段所述的问题外,本部亦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其他技术性问题。本
部于接获政府当局的回覆后,会再就条例草案提交进一步的报告。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6月21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影响的
条例一览表
项目编号 | 条例及附属法例名称
|
---|
1. | 《电视条例》(第52章)《电视(广告宣传)规例》(第52章,附属法例)
|
2. | 《电话条例》(第269章)
|
3. |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规则》 (第390章,附属法例)
|
4. | 《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
|
5. | 《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
|
6. | 《外层空间条例》(第5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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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有关用语的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语 | 建议修订
|
---|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
Governor 总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
Hong Kong Government 香港政府
|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Department of Justice
|
United Kingdom1 联合王国
|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
United Kingdom'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2
联合王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
Secretary of State3 国务大臣
|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
|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4
联合王国政府
|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
|
立法局 | 立法会
|
该法院 | 该法庭
|
大法官 | 法官
|
附注:
1及2. 这些提述见于《外层空间条例》(第523章)。该条例旨在赋予总督(将予以适应化修改为
"行政长官")发出牌照的权力及其他权力,以确保履行联合王国就发射和操作空间物体以及
在外层空间进行其他活动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第523章提述"联合王国"之处,关乎确保履行
联合王国的国际义务,以及维护联合王国的国家安全。
3. 这项提述见于《外层空间条例》(第523章)第8(1)及(2)条。该条规定,凡总督拟就发射和操
作空间物体等活动批出或撤销牌照,他须将其意向通知国务大臣,并基于假如国务大臣就
此所发出的指示不获遵从,则联合王国的国家安全或联合王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将会受到
重大影响此一理由,规定总督须遵从国务大臣所发出的指示。
4. 这项提述关乎对申索作出弥偿的责任,规定任何发射或操作空间物体或在外层空间进行任
何活动的人,在有人就他进行的该等活动所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而提出申索的情况下,须向联
合王国政府作出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