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09/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25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澄清职业退休计划即使在注册后按照《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作出
某些更改,或作出某些该条例沒有禁止的更改,也不会影响该计划根据《强制
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申请豁免的资格。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财经事务局发出的C13/4/11/1C(99)号文件(该份文件沒有注明发出日期)。

首读日期

3.1999年6月16日。

意见

4.为了符合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第16条
获豁免的资格,现时受保险安排所规管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必须转为受信托
所管限的计划。此外,现行的计划必须在1995年10月15日或之前设立,而职业
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必须在1996年1月15日或之前接获一份分别根据《职业退
休计划条例》第7或第15条就该计划而提出的豁免或注册申请。

5.然而,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倘若现行的计划其后按照《职业退休计划
条例》作出某些更改,该计划或须重新申请注册。举例而言,某个注册计划如将
其保险安排转为受信托所管限的计划,该计划便须重新注册。对于这类重新注册
的计划或其他经过更改的计划是否仍符合资格申请豁免受强制性公积金制度规管
的问题,为了免除这方面可能产生的疑问,条例草案透过以下做法,对《职业退
休计划条例》作出修订:

  1. 澄清任何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如因其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申请注册或豁免的日期,而符合资格根
    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获豁免,将不会仅因其后按照《职业
    退休计划条例》作出的或该条例不禁止的某些更改,而令该计划丧
    失获取豁免证明书的资格;及

  2. 列举若干例子,阐明就申请豁免受《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管
    而言,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更改。

公众咨询

6.政府当局已咨询香港律师会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指引制定委员会的成员
。他们对有关建议均表支持。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政府当局并沒有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本部已就若干有关草拟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当局提出疑问。经政府当局作出澄
清后,本部信纳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沒有问题。除非议员另有意见
,否则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