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13/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2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不同条例作出杂项修订,以及澄清未妥为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
例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律政司于1999年5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LP 3/00/7C VI)。

首读日期

3.1999年6月23日。

意见

4.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的解释,条例草案旨在提出轻微、技术性及大致上无
爭议性的修订,藉以对现行法例略加改善。

5.在条例草案提出的多项修订建议中,议员可能对下列修订建议较感关注--

  1. 澄清若受羁留令、监管令及召回令规限的人再被判处羁留,该原有
    的羁留令、监管令及召回令的效力;

  2. 容许将一笔足以支付产权负担的款项缴存法院,由法庭解除有关物
    业的产权负担;

  3. 废除普通法中的"一年零一日"规则,根据该规则,若某人在受到伤
    害后超过一年零一日才死亡,行凶者不得被裁定杀人罪名成立;及

  4. 在移交被判刑人士回港的事宜上,澄清移交入境手令可就非因精神
    上无行为能力而正在按不固定刑期服刑的人发出。

6.条例草案另一个重要目的,是明确规定在1997年7月1日之前不久于宪报刊登
而未有按《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的规定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
,虽然在程序上有遗漏,但仍具有法律效力。

7.为达致该目的,条例草案建议将有关的附属法例当作已妥为提交立法会会议
席上省览。政府当局希望藉此消除任何有关该等附属法例的效力的疑问。就此
,条例草案亦订定条文,对与该项遗漏有关而须负上法律责任(如有的话)的人
作出弥偿,并清楚规定该等条文不会订立具追溯效力的罪行或以具追溯效力的
方式增加惩罚,而所有现存的法律程序将不会受到影响。

公众咨询

9.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并无提及曾进行任何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曾在1999年5月27日的会议上,就条例草案进行简短
的讨论。

11.研究有关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事宜小组委员会已就未妥为提交立法会
省览的附属法例的效力一事进行讨论,并曾在1999年5月7日及28日向內务委员
会汇报其商议结果。

结论

12.委员可考虑是否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就所察觉的任何政策事宜详加研究。

13.由于条例草案提出多项修订建议,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
拟方面的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