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17/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2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追加拨款(1998-99年度)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订定条文,就截至1999年3月31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4,788,396,327.66元作政府
服务开支,以增补已经由《1998年拨款条例》(1998年第10号)拨支的款项。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当局并无发出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首读日期

3. 1999年6月23日。

意见

4.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下称"该条例")第6条,《拨款条例》是在财政年度开始
时制定。《拨款条例》一经制定,《拨款条例》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的开支预算即当作已
予以核准。

5.然而,根据该条例第8条,财政年度內的核准预算可作修改。该等修改可包括开立新
开支总目及分目。

6.《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9条规定,在结算某一财政年度的帐目时,记在任何总目
上的开支如超逾该财政年度的《拨款条例》拨予该总目的款额,超额之数须包括在一
条追加拨款条例草案內,而该条例草案须在该财政年度终结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內尽
快提交立法会。

7.政府当局藉此条例草案请立法会批准就截至1999年3月31日为止的财政年度的指明开
支总目追加拨款。出现超额开支的总目及超额之数已在条例草案的附表內订明。

8. 条例草案在法律上并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