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20/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2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工商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9年6月3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根据《公
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动议议案。该议案旨在要求立法会批准设立名为创
新及科技基金的法定基金。
2.拟议的决议案规定,基金将由财政司司长或由他指定的公职人员负责管理。该
基金将会获得经由立法会核准从政府一般收入拨予该基金的款项,以及基金收受
的其他款项。当局将会按照财务委员会指明的条款及条件运用基金的款项,提供
资金予有助提高制造及服务业的创新及科技水平的项目,以及有助提高制造及服
务业的水平及发展的项目。
3.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曾于1999年6月14日举行特别会议,讨论设立创新及科
技基金的架构建议(请参阅立法会CB(1)1483/98-99(01)号文件)。当局亦于1999年
6月17日就相同內容发出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IBCR 12/39/1)。议员可从
该文件及参考资料摘要察悉,政府当局提出以下建议:设立咨询架构,负责评核
有关项目及监察;耗资超过1,500万元的个别项目,须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批准;
该基金将取代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及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作为获该两项计划核准
为有利推动创新及提升技术水平的项目的资金来源。拟议的决议案并无就此等建
议作出规定。
4.政府当局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9段述明当局曾咨询创新科技委员会、工业
及科技发展局和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他们普遍支持有关建议。
5.根据工商局局长的演辞拟稿,当局将会向财务委员会提交另一份文件,说明各
项安排的详情,供议员于1999年7月2日进行讨论。
6.决议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谨此提醒议员,就修订拟议决议案提出
议案的预告,应于1999年6月23日或该日前发出。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