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28/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2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
第6(1)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教育统筹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9年7月7日根据《公众假期条例》(
第149章)(下称"该条例")第6(1)条动议一项议案。该项议案旨在指定1999年12月
31日为公众假期,以增补所有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办事处及政府部门现
时遵守为公众假期的日子。
2.该条例第6(1)(a)条订明,立法会可藉决议,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为公众
假期,以增补或取代该条例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日子。
3.根据财经事务局在1999年6月15日就金融服务业为过渡二千年所作的准备工
作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FSB G6/13/20 II),香港银行公会要求把
1999年12月31日定为公众假期,让银行可休业一天,有条不紊地完成所有必
需的后援操作。这项措施可以预防及减轻二千年数位问题可能引致的不正常
情况。议员可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8至22段及附件,以了解有关详情
。
4.拟议决议案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