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AS339/98-99号文件

档号:AM 15/01/01 (VIII)

1999年6月2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检讨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小组委员会的第二份报告


目的

小组委员会曾与政府当局讨论议员工作开支偿还款额方案,以及与房屋委员会
讨论租赁办事处事宜。本文件现汇报该等商议事项的结果。

小组委员会

2.內务委员会于1998年7月10日任命小组委员会,研究发还议员工作开支及开
设办事处费用的财务安排及其他有关事宜。小组委员会于1998年9月4日提交首
份报告,提出向议员预支营运资金的建议。该建议其后获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
会通过,并于同月落实推行。

3.小组委员会在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期间,共举行了5次会议。政府当局的
代表获邀出席会议,就下列事项交換意见:

  • 为支援议员履行立法会职务而向他们提供的财政资源水平;及

  • 房屋委员会为议员编配办事处的政策及厘定租值的方式。

会上所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业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及立法会议员
薪津独立委员会(下称"独立委员会")转达。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事项及政府当局的回应

工作开支偿还款额的水平

地区办事处及职员支援


4.小组委员会部分成员认为,现时的偿还款额水平不足以支援议员向公众提供
服务。虽然议员的选区/组别,特别是地方选区所覆盖的人口有所扩大,但偿
还款额的水平并沒有因应作出调整。政府当局在回应时,建议作出调动安排,
以便议员更灵活地运用现时所获提供的偿还款额。当局建议将地区办事处开支
偿还款额与每月一般开支偿还款额项下用以支付职员及办事处开支的须凭单据
证明部分合并;以及将开设地区办事处偿还款额与开设由立法会秘书处提供的
中央办事处的偿还款额合并。此外,当局亦建议每位立法会议员于每届立法会
任期內,获提供一笔新增的100,000元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开支偿还款额,用以
增设与公众沟通的途径。该笔款额只可在开设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用馨后才能
运用。

5.虽然小组委员会曾表示,利用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增设的沟通途径,不能满
足公众希望与议员面对面讨论问题的需要,然而,独立委员会坚持认为,立法
会议员普遍事务繁忙,他们可在每个地区办事处逗留的时间,实在有限。鉴于
现时的经济环境,小组委员会同意目前并不适宜要求提高偿还款额的水平。小
组委员会亦接纳更灵活运用偿还款额的建议,以及增设一项资讯科技及通讯设
备的开支偿还款额。

遗散费

6.小组委员会成员关注,现时利用酬酢及交通开支偿还款额聘用职员的部分议
员,日后当他们卸任时,须承担支付遗散费的财务责任,对他们并不公平,因
为现时只有利用须凭单据证明的职员及办事处开支聘用的职员,其遗散费才可
获发还。

7.独立委员会经考虑小组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及由立法会秘书处提供的议员开支
统计数字后,同意议员可将50%的酬酢及交通开支偿还款额,用以支付须凭单
据证明的职员开支,而政府当局亦会承担以此方式受聘的职员的遗散费。

调整议员偿还款额方案的建议

8.下表将现行及拟议的偿还款额安排作详细的对比分析:


现行安排建议安排
1.一般工作开支偿还款额
a)地区办事处开支 每月14,760元,均须凭
单据证明,用以支付租
金、差饷、管理费及公
用事业服务收费

每月103,360元,均须
凭单据证明,用以支付
办事处的营运开支
b)职员及办事处开
每月88,600元,均须凭
单据证明,用以支付职
员及办事处开支


c)酬酢及交通开支 每月14,760元,其中
50%的款项无须凭单
据证明
每月14,760元,无须
凭单据证明,但用以
支付职员开支的部分
则除外(请参阅下文第
4.b项)

2.开设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
a)地区办事处 100,000元,用以装修、
购置设备、家具及基本文
具;或

获选连任的议员可获50,000
元,用以翻新、搬迁、扩
展办事处,以及添置设备
及家具

150,000元;或获选连任
议员可获75,000元

b)中央办事处 50,000元,为首次接受
所提供的办事处购置设



3.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开支偿还款额
资讯科技及通讯
设备
并无此项目 在开设办事处开支偿
还款额用罄后,可获
发还最高达100,000元
的款项,用以购置/
改善资讯科技及通讯
设备;由于特区首届
立法会的任期只余下
约1年时间,获选连任
第二届立法会的议员
(任期由2000年至2004
年),只能获发还特区
首届立法会任期內此
项目下尚未使用余额。

4.结束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
a)办事处开支 103,360元,用以支付结
束办事处时的所有开支

103,360元,用以支付结
束办事处时的所有开支

b)遣散费 一笔不设上限的款项
,用以支付利用职员
及办事处开支的须凭
单据证明部分聘用的
职员的遣散费
一笔不设上限的款项
,用以支付利用职员
及办事处开支的须凭
单据证明部分聘用的
职员的遣散费,以及
利用酬酢及交通开支
偿还款额下最高达50%
款项所聘用的职员的
遣散费



上述第1项及4.a项的偿还款额将按恒生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于每年10月予以
调整。

9.上述建议将于1999年7月2日提交财务委员会考虑。若建议获得通过,将于1999
年7月起生效。

10.根据上述建议,立法会秘书处已拟备一份经修订的发还款项指引(载于附录 -
将于席上提交)。议员或会察悉,由于增设新的资讯科技及通讯开支偿还款额,
若干通讯及电脑设备的数量限额已予以上调。

房屋署编配办事处的安排及租值的厘定

11.因应议员的建议,房屋委员会已取消议员可获编配的办事处数目,但办事处
的总面积以140平方米为上限。过往,议员最多可获编配两间面积合共不超过70
平方米的办事处,或若该名议员同时兼任临时市政局或临时区域市政局议员及临
时区议员,便可就其每个不同的身份获编配35平方米的办公地方,但每间办事处
的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12.关于房屋署部分租戶可享有租金宽减,但议员的地区办事处租金却不获下调
的问题,小组委员会质疑房屋委员会所持的理据。据悉,房委会在重新考虑各租
戶的租值时,会顾及多项因素,包括租戶的营商前景、出租单位的位置以及行人
流量等。由于议员所租赁的单位并非作商业经营,而他们可获发还的款额上限亦
无减少,房委会因而沒有调低议员办事处的租值。小组委员会成员质疑,现时大
部分办事处及商铺的市值租金已下调,房委会是否已改变其收取市值租金的政策
。行政署长答允将议员的意见向房委会反映,以便作进一步考虑。

征询意见

13.请议员支持上文第8段详述的偿还款额制度的拟议修订。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

g/admin/mem-all/chinpape/hc.doc


立法会议员
申请发还工作开支的指引

(由1999年7月1日起生效)



引言

立法会议员可获发还因履行立法会职务而须付出的开支。各类开支设有不同的
偿还款额,其申领条件现详列于下文各段--

  1. 办事处的营运(第4至19段);

  2. 酬酢及交通(第20至26段);

  3. 邮费(第27段);

  4. 开设办事处(第28至32段);

  5. 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第33至35段);及

  6. 结束办事处(第36至44段)。

2.发还款项制度的一般原则,以及修订可申请发还的款额的机制,分别详载于
第45至69段及第70段。

3.议员可申请营运资金,用以支付每月开支及开设办事处的一笔过开支。有关
申请程序详载于第71至75段。

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

金额


4.议员每月可获发还不超过103,360元的须凭单据证明款额。

可申请发还费用的项目

5.可获发还开支的项目如下--

  1. 职员开支,包括--
  • 职员薪酬
  • 医疗福利
  • 保险费
    (注:法例规定雇主须为雇员提供雇员赔偿保险。)
  • 劳工法例订明的法定支出款项
  • 招聘费用
  • 培训费用;

  1. 设备及家具 可申请发还费用的项目及其认可数量详载于附录I的A
    部分;

  2. 文具;

  3. 期刊、报章及刊物(以印刷及电子媒介形式刊载);

  4. 印刷品,例如名片、有关立法会事务的通讯;

  5. 顾问服务;

  6. 通讯及按用量收取的电话费用(包括寄出大量相同邮件的费用、长途
    电话及传真费用);

  7. 宣传用品及宣传活动;

  8. 设备及家具的维修及保养;

  9. 议员个人的医疗及牙科诊疗保险费;及

  10. 办公地方的开支(包括租金、差饷、地租、管理费及公用事业服务收
    费)。

关于办事处营运偿还款额,下文第6至19段载有更详尽的指引。

职员薪酬

6.职员薪酬指发放予议员为处理立法会事务而直接聘用的职员的款项。该笔款
项包括薪金、假期薪金、约满酬金、奖金、公积金供款及其他因雇佣关系而发
放的津贴。

聘用职员

7.议员必须直接聘用其职员。每位议员应与其每名职员订立个别的雇佣合约。
合约应注明有关职员的职责。倘合约订有固定期限,其年期不应超逾立法会的
任期。

8.议员必须在发还款项申领表上提供其职员的姓名及薪金数额。有关的申领表
可供市民查阅。议员亦须将雇佣合约的副本存放于立法会秘书处,惟该等合约
不会供市民查阅。若雇佣合约沒有显示雇员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有关的议员应
另行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供该项资料。雇佣合约的样本载于附录II。

9.议员不得聘用其亲属为职员。「亲属」一词的定义载于附录III。

10.议员不得以公司名义聘用其职员。

11.议员不得以任何所获提供的偿还款额共同聘用一名职员。

12.议员必须于招聘广告中清楚注明职员的职责是协助其处理立法会事务。申领
广告开支时,必须将广告的文本一并附上。

13.若聘用兼职人员,亦必须遵守上文第7至12段所载的规定。

使用顾问服务

14.议员可按定期或专责的方式,聘用顾问公司为其提供服务,协助其处理资料
研究及撰写演辞等立法会事务。为避免利益冲突,议员在使用顾问服务时须符
合下列条件--

  1. 议员应与所聘请的顾问个别签订合约;

  2. 合约应清楚列明顾问所提供服务的范围;

  3. 议员应在发还款项申领表上列出顾问的名称及所收取的费用,以供
    市民查阅;

  4. 合约的副本应存放于立法会秘书处(合约无须供市民查阅);

  5. 议员及其亲属不应与聘用的顾问公司有任何利益关系;及

  6. 议员不应聘用其政党或任何由其政党拥有或管理的公司/机构为顾
    问。

15.由于顾问服务合约无须供市民查阅,议员为申请发还款项而提交发票时,应
在发票上清楚载述顾问工作的范围及具体性质。

宣传用品的开支

16.议员可使用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支付宣传用品的制作费用,惟有关的用
品只可宣传议员为处理立法会事务而设于万国宝通银行大厦、中区政府合署西
座的办事处及/或地区办事处的地址、电话号码、办公时间及预约安排。有关
用品亦不得印有其政党的宣传资料,但显示所属政党及其徽号则除外。可申请
发还费用的项目及其认可数量载于附录I的B部分。

举办活动的开支

17.倘议员为搜集市民对立法会事务及公众关注事项的意见而举行活动,有关的
宣传及筹备费用可使用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支付。「立法会事务」是指一
般政策事宜,以及任何已提交立法会及/或其辖下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可申请
发还费用的项目详载于附录I的C部分。

保险费

18.议员可使用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支付其个人的医疗及牙科诊疗保险费。

申领表格

19.申领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应填写表格A。

酬酢及交通开支偿还款额

金额


20.议员每月可获发还不超过14,760元的无须凭单据证明款额,但用以支付职员
开支的部分则除外(请参阅下文第25段的解释)。

可申领发还费用的项目

21.议员或其职员因处理立法会事务而在本港及本港以外地方支出的酬酢、联络
及交通开支,可凭经核实签署的开支申领表申请发还,而无须出示证明文件。

22.酬酢开支是指即场耗用的食物或饮品的开支,以及任何其他与此有关或与此
同时提供的娛乐开支。

23.联络开支包括下列各项--

  1. 为典礼送出的花卉摆设及为丧礼致送的花圈;

  2. 由秘书处安排在立法会办公地方內举行,旨在与非立法会议员联络
    的午宴及晚宴的共付分担开支;及

  3. 在刊物刊登的贺辞。

24.交通开支指下列各项--

  1. 本地交通及与使用汽车有关的费用;及

  2. 本港以外地方的交通及住宿开支。

25.议员可将最高达50%的酬酢及交通开支偿还款额,用以支付须凭单据证明的
职员开支。日后有关的遗散费,可在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及结束办事处开
支偿还款额项下获发还。

申领表格

26.申领酬酢及交通开支偿还款额应填写表格A。

邮费

27.除寄出大量相同邮件的费用外,议员因处理立法会事务而支付的邮费,由秘
书处支付。议员向秘书处申请发还邮费时,应将表格B连同表格A一并递交。议
员应保存有关邮件的副本作审计用途。

开设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

28.在1999年7月前,除下文第29段另有规定外,议员可在现届任期內申领100,000
元,以开设其一间或多间地区办事处,以及申领50,000元,以开设由秘书处提供
的中央办事处。该等款项均须凭单据证明。由1999年7月起,开设地区办事处及
开设中央办事处的开支偿还款额将合并。因此,在该两类开支偿还款额项下截至
1999年6月30日的尚未提取余额亦会合并,以供日后该两类办事处使用。

29.倘议员已于上届(前立法机关)任期內就其地区办事处申领开支偿还款额,则
只可在现届任期內申领50,000元,以供翻新、搬迁、扩展及/或加设办事处,
以及添置或更換设备及家具。至于曾在相若情况下就其中央办事处申领此类偿
还款额的议员,只可申领25,000元,以购置所需的设备及家具。然而,倘议员
因租约期满或其他合理原因而须关闭其原来的地区办事处,并另行开设新办事
处,则可申领不超过100,000元的偿还款额。

30.就每间办事处申请发还的款项,会以一笔过方式发放。

可申请发还费用的项目

31.可在开设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项下申请发还费用的项目如下--

  1. 装修;
  2. 设备;
  3. 家具;及
  4. 基本文具(只限于新办事处)。

附录I的A部分所载的可申请发还费用的项目及其认可数量,亦适用于上述(b)项
及(c)项。

申领表格

32.申领开设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应填写表格C。

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偿还款额

33.当议员用罄开设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后,可于每届立法会任期內申领为数达
100,000元的偿还款额,用以购置或改善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该笔偿还款额应
用于非经常项目或一次过的合约,包括聘请顾问设立网站及购置其他电讯设备。

34.然而,获选连任特区第二届立法会的议员,只能获发还特区首届立法会任期
內此项目下倘未提取的余额。

35.可申请发还费用的项目及其认可数量,载于附录I的A部分。

结束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

36.倘议员因决定不再参选、或因其所不能控制的理由,例如身故、重伤、落选
或立法会的解散,而不再是立法会的成员,可申领结束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

37.因刑事罪行而被饬令退出立法会的议员,并无资格申领结束办事处开支偿还
款额。

38.此项偿还款额由两部分组成--

  1. 一笔不超过103,360元的款项,用以支付遣散费以外的所有开支,
    其中10,000元可凭经核实签署的开支申领表申请发还,而无须出
    示证明文件;及

  2. 一笔不设上限的款项,用以支付利用议员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
    ,以及酬酢及交通开支偿还款额下最高达50%款项聘用的职员所获
    发给的遣散费实数,其数额应按《雇佣条例》的规定计算。


39.倘议员在拟议的立法会任期届满前,因其所不能控制的理由而离任,并须提
早终止合约,亦可利用上述的103,360元,支付根据合约必须承担的负债,包括
--

  1. 向职员发放一个月薪金以代替通知,惟议员必须因其不能控制的理
    由而未能给予职员足够的通知期,才可申领有关款项;及

  2. 向地区办事处(以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支付租金者)的业主提供
    补偿,惟议员须尽早通知业主有意提早终止租约,以便业主可物色
    新租客,及尽可能减少议员因违约而须根据合约必须承担的负债。

40.尽管有上文第38(b)项的规定,议员亦可利用上述不设上限的款项,补偿服
务年资不足两年的职员。补偿款额应按比例计算,以《雇佣条例》中遣散费的
计算方法为基准。

41.议员只有在卸任日期后1个月內终止其雇员的合约及发给遣散费,才可获发
还有关款项。

42.在结束办事处期间,应尽早减少非必要的服务,所购置的物料,应限于结束
办事处时所必需者。此外,在议员卸任后逾1个月仍持续提供的服务,将不获发
还款项。

申领表格

43.申领结束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应填写表格D。

44.议员亦可选择填写表格E,要求秘书处直接向受款人缴付以下开支:

  1. 职员薪酬;
  2. 办事处租金;
  3. 顾问费;
  4. 提前终止合约的补偿;及
  5. 遣散费。

一般原则

证明文件

文件须与申请发还的款项有关


45.议员只应在须凭单据证明的偿还款额项下为可申领的款项提交证明文件。若
提交证明文件所涉金额高于申领限额,秘书处会将该等文件退还予议员,由议
员决定拟申领哪些开支项目。若所申报的开支无可避免地超逾最高限额,议员
应注明哪项开支属"只申领其中部分款项"者。

正本

46.议员就须凭单据证明的开支申请发还款项时,有关的发票、收据等证明文件
的正本,必须经其亲自核实签署,并送交立法会秘书处。

收据

47.至于任何沒有收据证明的开支,议员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载有声明字句:"此
项开支并无收据,本人证明该笔款项已于 年 月 日支付。"

由职员或第三者先行支付的购物款项

48.议员在申请发还购物款项时,若所持发票的对象为其职员或第三者,则须核
签证明该笔款项已付还其职员或有关的第三者。

售卖商或服务供应商的身分及其他细节

49.申请发还3,500元以上的开支时,证明文件上必须附有供应商的详细资料(即
其名称及地址)、购买日期及所购物品的详细说明。为免供应商(若为个人)的地
址被公开,议员可另行提供该项资料(即不在发票、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上提供
供应商的地址)。

大量印刷

50.议员在申请发还大量印刷的开支时,必须将一份印刷品样本,连同发还款项
申领表,一并送交立法会秘书处。

市民查阅

51.除雇佣合约、顾问服务合约及另行提供的职员及供应商(若为个人)的香港身
份证号码及地址外,所有申领表格及证明文件均可供市民查阅。谨请议员注意
,其职员及供应商的身分、有关的发票、收据及其他有关文件均会因此而公开
。市民亦可复印该等文件。议员应就此方面征求其职员及供应商同意。

开支月份

52.议员或其雇员缴付(可在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项下申请发还的)费用的月
份,应视作该费用支出的月份。信用卡开支则按信用卡单据或订购表格的签署
月份计算。该月份內未申领的余额不得用以发还另一月份的开支。

53.至于按期缴付的款项(例如每季缴付的差饷及地租),议员可在缴费的月份申
请发还所缴金额的全数,或由缴付该金额的月份起,申请分期发还部分款项,
每期发还的款额应相同,而摊分期不得超过该款项所涵盖的时段。倘采用后者
,议员应在首次申请发还部分款项时通知立法会秘书处,表示打算在紧随的数
个月申请发还余额。

预留款项

54.议员可从其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中预留款项,以备日后支付其雇员的福
利,如合约奖金、双粮、约满酬金或退休金等,但预留款项的方式须贯彻一致
,并且不得超逾每月偿还款额的最高限额。预留款项的金额应按照议员与其职
员签订的合约及其他法律上的责任订出,不应过量。议员无须提交单据便可获
发给款项。

55.在实际支付所预留的款项及/或在任何职员离职时,议员应将表格F,连同
任何剩余的款项,以及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一并交回立法会秘书处。剩余款
项不得用作发还任何其他开支。

尽量减少负债

56.议员应尽力与业主磋商,在租约內加入中止条款。议员不应以分期付款方式
购买资本用具。

资本用具

57.议员卸任时,须将其使用偿还款额购置的资本用具交还立法会秘书处,并须
在交还前缴清有关用具的所有未付款项/负债。即将卸任或就任的议员可按秘
书处订定的市价购买此等资本用具。即将卸任的议员可优先选择购回其所使用
的设备或家具,所支付的市价将按该物件获发还的款项与购买时所付出的款项
的比率而递减。

58.资本用具指任何价值1,000元或以上而可用年限超逾1年的设备或家具(但不包
括电脑软件及固定装置)。安装费不应算入资本项目之內。

59.为方便在议员卸任时进行估价,议员应尽量提供各项资本用具的详细说明及
各组成部分的价格。

60.议员必须每半年分别于1月及7月,以表格G提交其资本用具的存货清单,显
示截至12月31日及6月30日的情况。

交还或购买资本用具

61.议员应填写表格H及I,告知秘书处他们在卸任时会交还或购买的资本用具。

共付分担的开支

62.倘议员与其他人士分担某项开支或以其他身分分担该项开支,必须证明所申
领的款项为处理与立法会有关的事务所须支付的合理比率,而且并无或不会从
其他方面申请发还该项开支。

63.倘议员与其他人士共用其办事处,该处的租金及其他开支应以贯彻一致的方
式,每月按比例分摊。有关议员应就共用项目签订协议订明分担的责任,如协
议有任何更改,应通知立法会秘书处。

64.议员可与其他议员共同分担购置资本用具的开支,惟有关的各议员(即该组议
员)须签署承诺书,保证当该组其中一名或数名议员卸任时,会按承诺书所载的
以下安排处置该用具:

  1. 若该组有卸任的议员欲购置该用具,他/她须取得该组其他议员同
    意,并向秘书处支付该用具的市价。

  2. 若该组有再度当选或仍然在任的议员欲保留该用具继续使用,该名
    /该等议员须取得该组的卸任议员同意,并以市价向秘书处支付卸
    任议员对该用具所分摊的部分。

  3. 若该组议员未能在两个月內就该用具的处置方式达成协议,秘书处
    可接管该用具,无须向有关议员作任何补偿。

议员从获发还的开支所得的补偿

65.在某些情况下,议员可能会因获发还的开支而获得补偿。例如就其雇员与工
作有关的意外或其他类别的保险而获得补偿、雇员辞职时支付薪金以代替通知
,或出售须予更換的资本用具而获得款项。议员须将该等补偿用于立法会事务
。他们必须向立法会秘书处提交一份独立帐目,详列所获得的各项补偿,以及
其后该等款项的用途,并附上证明文件。

申请发还款项的期限

办事处营运开支、酬酢及交通开支、邮费


66.就按月发还的款额,议员应在支付开支的月份起计3个月內,申请发还款项


开设办事处开支及结束办事处开支

67.就每次要求发还开支的申请而言,各项开支的付款日期不可相隔多于6个月
,并应于支付最后一项费用起计3个月內申请发还款项。然而,倘议员根据第
71至75段预支营运资金以开设其办事处,他们必须在预支日起计的3个月內,
提交表格C及有关证明文件。

上诉

68.任何议员倘未有在订明的期限內提出申请,或需向议员津贴事宜委员会解释
,由该委员会决定应否处理该项申请。

不可申请发还费用的项目

69.为免产生疑问,现将不可申请发还费用的项目举例如下:

  1. 可获退还的按金;

  2. 罚款;

  3. 只供拟申请发还费用的议员、其职员、其他议员及/或该等议员的
    职员享用的娛乐开支,除非获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特别批准,则
    属例外;

  4. 煮食用具及器具(水煲、蒸馏水机、雪柜及微波炉除外);

  5. 装饰品,例如油画、相架、鲜花等;

  6. 贺卡、圣诞卡等;

  7. 议员个人技能的训练课程;及

  8. 赞助款项。

调整

70.议员的酬金及办事处营运开支、酬酢及交通开支和结束办事处开支的偿还
款额上限,将按恒生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于每年10月予以调整。

预支营运资金

71.议员可获得营运资金,用以支付每月开支及开设办事处的一笔过开支。

72.预支款项的限额为:

  1. 办事处营运开支另加酬酢及交通开支 相等于两个月可申请发还款
    项的总和(即236,240元);及

  2. 开设办事处开支 按第28至29段所订明可获得的款额(即150,000元或
    75,000元),但须扣减议员业已申领的款额。

73.预支予议员以支付每月开支的营运资金,会自议员可申领的结束办事处开支
和卸任前1个月的开支中扣回。议员如取得营运资金以开设办事处,必须在收取
营运资金之日起计3个月內,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74.如发现有多余款项,必须尽快交还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

申请表格

75.申请预支营运资金或将营运资金款额提高至指定限额,应填写表格J。


* * * *


M996/Y

附录I

议员可申请发还下列购置项目的费用,惟各项目的购置总数不得超逾业经认可
的数量。

A部分

设备及家具业经认可的数量
影印机及配件
- 自动送纸装置
- 自动分纸装置
支票金额打字机
邮资盖印机
碎纸机折纸机
*摄影机(数码及其他)
*高影机
幻灯机
*挂墙银幕
文件装订机
文件复印机/速印机
夹万
净水机
抽湿机
连麦克风及扩音器的音响系统
吸尘机
饮水机
雪柜
微波炉
会议桌
急救箱
*视像会议设备(包括辅助摄录机及其他配件)

每个办事处只限1部/个
电视机
录影机
打字机

每个办事处不超过2部
电风扇
冷气机
扬声器
无线电对讲机
白板

每个办事处不超过3部/块
计算机
*流动电话
*传呼机

每名议员及职员只限1部
* 电话及接驳电话线

每名议员及职员只限1部,另可再加5部
电子字典/电子记事簿
* 手提摄录机
* 汽车电话

每名议员只限1部
* 传真机
* 电话录音机
每个办事处不超过2部,另可再加2部
* 电脑硬件及软件
电脑枱及架
每名议员及职员不超过2套/张
灭火器 按法例规定
文件柜 每名议员及职员不超过5个
,每个办事处另可再加5个

椅子 每名议员及职员只限1张,
另可加50张供举行活动时使用

书桌/折枱/工作 每名议员及职员只限1张
,每个办事处另可再加4张



* 可在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开支偿还款额项下获发还费用的项目

B部分

宣传用品业经认可的数量
放置于议员办事处所在大厦內的招牌
/灯箱,用以展示
- 议员姓名
- 议员办事处地址
- 议员办事处电话号码
- 办公时间
不得超过办事处所在大厦的入口数目
,另可再加5个
每项活动的邀请卡 不超过5 000张
印上
- 议员姓名
- 议员办事处地址
- 议员办事处电话号码
- 办公时间的展示板/橫额
不设限制


活动种类可申请发还费用的项目
研讨会
记者招待会
展览问答比赛比赛 场地租金
雇用额外职员的费用
橫额
展示板
租用音响系统
布置费
清洁费
出席者的交通费及设备的运送费
印刷讲义
印刷入场券
印刷传单
租用影视器材
广告
沒有或只有少量转售价值的纪念品
电话调查
收集签名运动
问卷
雇用额外职员的费用
印刷费
邮费


备注:议员不可申请发还旅行、游船河及烧烤等康乐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M996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