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03/98-99号文件
档号:CB1/BC/8/98
1999年2月2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9年1月发出的EMBCR 1/3/3231/88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2月10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以及各项修订建议的摘要,分别载于
附件A及
B。
谨请议员注意,
附件A所载的各条例均与教育机构及有关机构成立为法团有关。修
订建议旨在对个别条例作出技术性及草拟方面的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
公众咨询
6. 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立法会辖下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由于本条例草案建议的部分修订与先前提交立法会、并正由数个法案委员会研究
的多项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相若,议员或可待该等法案委员会完成商
议工作后,才决定如何处理本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2月22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 | 《香港考试局条例》(第2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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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包括《专上学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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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岭南学院条例》(第4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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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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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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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香港理工大学条例》(第10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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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圣约翰学院条例》(第10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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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
9. | 《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第11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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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香港城市大学条例》(第11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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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第1141章)及《1995年香港科技大学(修订)条例》
(1995年第27号)
|
12. | 《香港公开大学条例》(第11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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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修订建议摘要
A. 用词
原来用词 | 建议修订
|
---|
Colony
| Hong Kong
|
Crown
官方1
| Government/State
政府/国家1 |
Governor
总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
或其他继承人2 |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中央人民政府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 |
立法局
| 立法会
|
注:
1. 对"官方"的提述所作的适应化修改将视乎个别条文的文意,分别修改为"政府"
或"国家"。举例而言,《香港考试局条例》有条文规定香港考试局并非官方雇员
或代理人,亦不享有任何官方地位、豁免或特权,其中的"官方"一词修改为"国家"
。另《香港中文大学条例》有条文关乎香港中文大学就官方批予大学的土地向官
方缴付地稅,其中的"官方"一词则修改为"政府"。
2. 这些用词凡出现于有关保留女皇等人的权利的条文內,即作这样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