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03/98-99号文件

档号:CB1/BC/8/98

1999年2月2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9年1月发出的EMBCR 1/3/3231/88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2月10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以及各项修订建议的摘要,分别载于附件AB
谨请议员注意,附件A所载的各条例均与教育机构及有关机构成立为法团有关。修
订建议旨在对个别条例作出技术性及草拟方面的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

公众咨询

6. 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立法会辖下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由于本条例草案建议的部分修订与先前提交立法会、并正由数个法案委员会研究
的多项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相若,议员或可待该等法案委员会完成商
议工作后,才决定如何处理本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2月22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香港考试局条例》(第261章)
2.《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包括《专上学院规例》
3.《岭南学院条例》(第422章)
4.《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
5.《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
6.《香港理工大学条例》(第1075章)
7.《圣约翰学院条例》(第1089章)
8.《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9.《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第1126章)
10.《香港城市大学条例》(第1132章)
11.《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第1141章)及《1995年香港科技大学(修订)条例》
(1995年第27号)
12.《香港公开大学条例》(第1145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修订建议摘要


A. 用词

原来用词建议修订
Colony Hong Kong
Crown
官方1
Government/State
政府/国家1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
或其他继承人2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中央人民政府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
立法局 立法会


注:

1. 对"官方"的提述所作的适应化修改将视乎个别条文的文意,分别修改为"政府"
或"国家"。举例而言,《香港考试局条例》有条文规定香港考试局并非官方雇员
或代理人,亦不享有任何官方地位、豁免或特权,其中的"官方"一词修改为"国家"
。另《香港中文大学条例》有条文关乎香港中文大学就官方批予大学的土地向官
方缴付地稅,其中的"官方"一词则修改为"政府"。


2. 这些用词凡出现于有关保留女皇等人的权利的条文內,即作这样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