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04/98-99号文件
1999年2月2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房屋局在1999年1月发出的HB(CR)5/6/17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2月10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以及各项建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
附件A及
B。谨
请议员注意,受影响的条例全部与房屋事务有关。各项建议修订旨在对个别条例作
出技术性及草拟方面的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
公众咨询
6.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 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建议
8.由于本条例草案建议的部分修订与先前提交立法会、并正由多个法案委员会研究
的各项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相若,议员或可待该等法案委员会完成商
议工作后,才决定如何处理本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2月22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
- 《房屋条例》(第283章),包括《房屋(交通违例事项)(定额罚款)附例》
-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第507章)
- 《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
- 《香港房屋协会法团条例》(第1059章)
B. 其他建议修订
意味英文享有优越地位的提述现予修改,以消除这种含意。
注:
1.在《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中,凡条文涉及由官方沒收款项的罚则及提到"官方
诉讼"一语,对"官方"的提述改为对"政府"的提述。至于在《房屋(交通违例事项)(定
额罚款)附例》中指明该附例适用于官方所拥有的汽车和官方的公共服务人员的条
文,以及在《地产代理条例》中订明地产代理监管局不得视为官方的雇员或官方
代理人或享有官方的任何地位、豁免权或特权的条文,对"官方"的提述则改为对"
国家"的提述。
2. 这些用词凡出现于有关保留女皇等人的权利的条文內,即按此方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