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09/98-99号文件

1999年2月2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工务局在1999年1月发出的WB(CR)10/32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2月10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以及条例草案所载各项建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
附件AB。谨请议员注意,附件A所载条例全部与工务工程及相关专业有关。

5.条例草案建议废除根据《水务设施规例》(第102章,附属法例)第33(1)条申请水
喉匠牌照所需的两项英国资格。只有职业训练局于1987年后颁发的水喉全科技工证
书持有人,以及水务监督认为持有相等资格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水喉匠牌照。法律
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水务监督是否认为被废除的资格属于相等资格类别。
倘被废除的资格并非相等资格,便可能有需要相应制订不追溯条文、过渡性条文及
与牌照续期有关的条文。本部亦已请政府当局解释建议的适应化修改可如何使该规
例符合《基本法》,并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6.条例草案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但对《水务设施规例》(第102章,附属法
例)第33(1)条提出的修订除外。其他各项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草拟方面的技
术性修改。

7.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另有规定者除外)
,以确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
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对《水务设施规例》(第102章,
附属法例)第33(1)条提出的修订,将于条例草案成为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开始时实
施。

公众咨询

8.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10.视乎政府当局对上文第5段提到的废除资格问题有何回覆,法律事务部建议在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作出报告后,才恢复进行本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以便议员可将该法案委员会就法律适应化工作一般事宜所提出的建
议,与本条例草案一并考虑。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2月9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影响的
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

项目编号条例及附属法例名称
1.《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及
《水务设施规例》(第102章,附属法例)
2.《公共照明条例》(第105章)
3.《沙粒条例》(第147章)
4.《矿务条例》(第285章)及
《矿务(一般)规例》(第285章,附属法例)
5.《建筑师注册条例》(第408章)
6.《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
7.《测量师注册条例》(第417章)
8.《规划师注册条例》(第418章)
9.《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第470章)
10.《园境师注册条例》(第516章)
11.《香港工程师学会条例》(第1105章)
12.《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团条例》(第1147章)
13.《香港测量师学会条例》(第1148章)
14.《香港规划师学会法团条例》(第1153章)
15.《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第116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