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16/98-99号文件

1999年2月2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纪律部队福利基金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1. 修订《消防条例》(第95章)、《警队条例》(第232章)、《监狱条例》(第234章)
    、《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及《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以重组为消
    防处、警队、惩教署、入境事务队及香港海关的成员或人员、前成员或人员,
    以及其受养人而设立的福利基金;及

  2. 废除所有对现已不存在的少年警察的提述。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保安局于1999年1月28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2/2801/75(98))。

首读日期

3. 1999年2月10日。

意见

4.为上述5个纪律部队设立的福利基金已分别在各有关的法例內有所规定。该等基金
旨在促进员工的福利,以及向有需要的成员或人员和已故成员或人员的受养人提供
经济援助。

5.在检讨该等福利基金后,政府当局建议就上述纪律部队的福利基金的收入来源作出
规范,并确立其运作安排。

6.纪律部队成员或人员因违纪行为而被判处的罚款或沒收的款项,以及日常执行职务
而得到的款项,将不会再拨入有关的纪律部队福利基金,而会拨归政府一般收入。当
局认为受处罚成员或人员最终可享用其罚款带来的部分利益并不恰当。

7.在确立该等基金的运作安排方面,条例草案的附表1至5均载有关乎下列事项的条文:
  1. 界定某些用词,例如"设施活动"、"受益人"、"受养人"及"基金"等的定义;

  2. 把有关纪律部队的首长组成单一法团,而该等基金所归属的法团可永久延续;

  3. 订明该等基金由甚么收入来源集成;

  4. 订明该等基金可作甚么用途;

  5. 如有就职员购物计划订定条文,使法团可设立该计划;及

  6. 授权法团因应其管理基金的职能雇用职员及聘用代理人。
8.条例草案第10条确认某些与警察福利基金有关的交易。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
当局澄清为何要有此条文。

公众咨询

9. 政府当局并未就条例草案进行任何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曾于1996年12月向前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请参阅立法局
CB(2)533/96-97(04)号文件)。对于与改善上述5个纪律部队福利基金的财政安排有
关的法例修订建议,当时的议员均表支持。

结论

11.条例草案只涉及上述5个纪律部队的福利基金的运作事宜,而据保安局局长所称,
条例草案并不涉及任何政策上的改变。与此同时,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
若干技术性事宜,包括当局曾否咨询有关的职员。待收到当局作出澄清的回覆后,法
律事务部会再提交报告。届时议员可考虑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