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17/98-99号文件

1999年2月2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库务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9年3月1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本年的临时拨
款决议案(下称"决议草案")。

2.该项议案旨在申请临时拨款,以便政府能在1999年4月1日新财政年度开始至《拨款
条例》通过的一段期间,继续提供各项现有服务。这项程序根据《公共财政条例》
(第2章)第7(1)条确立已久。这项决议草案通常在财政司司长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
及《拨款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将于1999年3月3日提交)后的下一次立法会会议上动
议。

3.根据决议草案第1段,本年度就所有总目申请的临时拨款总额定为59,159,268,000
元(去年申请的金额为70,888,669,000元),未经立法会批准,不得超逾此数。

4.就每个分目申请的临时拨款,是按照草拟的《1999-2000年度开支预算》所列该分
目所获拨款的百分率计算,而该百分率是根据决议草案第4段厘定。扼要而言,决议
草案第4段的规定所产生的效果,就是除非决议草案附表规定另一个百分率,否则就
经常帐的分目而言,临时拨款的最高百分率为20%;就非经常帐的分目而言,则为
100%。根据决议草案同一段,财政司司长有权将任何开支分目下的临时拨款额更动
,但更动后的款额,不得超过在预算草案中为有关分目所预留的款额。决议草案第3
段订明,任何总目的开支,不得超过该总目內各分目所指明的款额总和。在《拨款
条例》通过成为法例后,临时拨款即予归类。

5. 决议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