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32/98-99号文件

1999年3月2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3月12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
览的日期
1999年3月24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9年4月21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
展至1999年4月28日)

《房屋条例》(第283章)
《1999年房屋条例(修订附表)令》(第63号法律公告)


《房屋条例》(第283章)第17AA条规定,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可出售其土
地,唯须受附表所述的条款、契诺及条件规限。此命令修订附表第1、2及4段
,放宽房委会所有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转售限制。该等资助自置单位的业主可
由单位首次售出起计5年(而非10年)后,在公开市场出售其单位,但须缴付补价
,数额以原来折扣按比例计算。

业主亦可由单位首次售出起计2年(而非3年)后,把其单位售回房委会。购回价
将以购回该单位时的市值,与买方最初购买该单位时所享有的折扣率评估。

当局已于1999年1月29日向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发出一份参考文件。

此命令将由房屋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议员可参阅房屋局于1999
年3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B(CR)5/4/20),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规例》(第66号法律公告)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第6(1)条,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可藉规例
规定某些人须就器官移植向其提供订明的资料。此规例由该委员会订立,旨在
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附属法例)附表內的表格,使该等表格符
合不久前经《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1999年第7号)修订的该条例第
5条。

《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
《1999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第2号)公告》(第6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2间机构,分别为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及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加入能
够为《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的施行而提供或举办再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
名单之中。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1995年第80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8
号法律公告)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69号法律公告)
《〈1998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1998年第4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
告》(第70号法律公告)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下称"管理局")乃依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1998
年(生效日期)公告》(1998年第292号法律公告)于1998年7月24日设立。

管理局已制订一个分阶段实施有关计划的时间表。当局将分批发出生效日期公
告,以便有关的条文可配合实施时间表生效。藉此3则生效日期公告,某些条
文将于不同的日期开始实施。《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7及46至48条将
于1999年3月12日开始实施,使管理局得以设立补偿基金,并在今个财政年度
获政府提供资助,以及订立规例、规则和修订附表。其他条文主要关乎发牌程
序及就某些现有职业退休计划批给豁免。该等条文将分别于1999年8月3日及
2000年1月3日开始实施。

其他若干条文,尤其是该条例有关收集强制性公积金供款的第III部、补遗公积
金计划(第23条)及计划清盘(第34条),仍未实施。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辖下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于1999年3月10日发出的立法
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MPFO/AP/7/3 Pt.57),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