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33/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8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议员谅会记得,法律事务部曾于1999年1月8日就条例草案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
告(请参阅立法会LS79/98-99号文件)。现再扼要复述,条例草案旨在对关乎某
些宗教组织成立为法团的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
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2.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本部告知议员,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修订,与《1998年
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建议的一些修订大致相同。议员同意待研究该条例草
案的法案委员会完成工作后,才考虑本条例草案。

3.《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经修正后,在1999年4月28日获立法会通
过。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前,政府当局与研究该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商定,条例
草案中有关保留女皇陛下等的权利的条文,应适应化修改为保留"中央或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为此,政府当局已
相应地就该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4.政府当局现建议对本条例草案的保留条文作出类似的修正。有关的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拟本载于附件A

5.鉴于政府当局会提出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本部信纳条例草案在法律
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除非议员另有意见,本部认为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