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82/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 (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修订《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并对《行车隧道(政府)规例》(第368章
,附属法例)作出有关的其他修订,以便在海底隧道的专营权于1999年8月31日
届满后,有关方面可继续营办及管理海底隧道。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运输局在1999年5月7日发出的TBCR 1/4651/88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5月26日。

意见

4.政府批授予海底隧道有限公司("该公司")建造及经营海底隧道("海隧")的专营权
将于1999年8月31日届满。根据《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第52条的规定,专
营权届满后,该公司的资产(包括海隧)将归予政府。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第3段所载,政府会就海隧的营运及管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批出海隧的管
理、营运及维修保养合约,该合约将在1999年9月1日开始生效。

5.为了就专营权届满及政府收回海隧作好准备,当局已在1999年4月21日向立法
会提交的《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中订明,由1999年9月1日起,《行车隧道(政
府)条例》(第368章)将适用于海隧,并列明各类车辆使用海隧时须缴付的隧道费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亦建议废除第203章和《海底隧道(使用稅)条例》(第
274章),以及根据该两条条例订立的所有附属法例。《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委
员会现正研究此等建议修订。

6.为补充《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建议的上述修订,本条例草案提出进一步修订
第368章,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特别为海隧的营运及管理订立规例。

7.本条例草案又修订《行车隧道(政府)规例》(第368章,附属法例) (规例) ,藉以


  1. 把规例的条文(包括与移走在隧道內引起阻塞的车辆的费用及发出许
    可证准许若干车辆通过隧道的费用等有关条文)同时适用于海隧及各
    条政府隧道,以便划一处理营运事宜;

  2. 把只适用于海隧的交通标志及专为海隧而设的条文纳入规例中,包
    括该等与运载危险品驶过海隧有关的条文;及

  3. 使任何人在海隧的隧道区內犯了有关罪行的刑罚,与在其他政府隧
    道犯类似罪行的刑罚一致。

8. 本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公众咨询

9.政府当局表示,可能成为海隧营办商的公司已在招标时获告知各项建议修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已在1999年4月23日向交通事务委员会的委员简介本条例草案。事
务委员会各委员对建议修订未有提出具体的反对意见。

结论

11.本条例草案建议的修订主要与营运事宜有关。各项建议修订的法律效力,就
其与海隧有关而言,须以第368章适用于海隧为先决条件;而把第368章适用于
海隧,是《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提出的其中一项修订。在此情况下,本部建
议在立法会通过《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后,才恢复本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12.与此同时,本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解释因何《海底隧道附例》(第203章,附
属法例)的若干条文未有纳入本条例草案內,以及当局因何建议修订第368章所
订若干罪行的现行罚则水平。除上述两项事宜外,本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
面均无问题。本部会在接获政府当局的回覆后再提交报告。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