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93/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5月21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5月26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 1999年6月2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
延展至1999年6月30日)

《稅务条例》(第112章)
《安排指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服务)(双重课稅)令》(第123号法律
公告)


此命令根据《稅务条例》(第112章)第49条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9年1月22日在香港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第十
二条(即在附表中列出者)所载安排为一项双重课稅宽免安排。

议员可参阅库务局于1999年5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FIN CR 212/94)
,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
《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124号法律公告)


此常规规例由地产代理监管局在房屋局局长批准下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511
章)订立。此规例对持牌地产代理及持牌营业员施加若干一般性的责任,并指明
持牌地产代理及持牌营业员以该等身分进行涉及本港住宅物业的工作时须遵守
或依循的操守及常规。工商物业不在此规例的涵盖范围。此规例亦订明多种标
准表格,尤其是关乎住宅物业的卖方、买方、业主及租客的地产代理协议的表
格。不遵守此规例的任何条文,可导致采取该条例第IV部的纪律制裁行动。

议员可参阅房屋局于1999年5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B9/7/42 IV)
,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
《地产代理(裁定佣金爭议)规例》(第125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就地产代理监管局(下称"监管局")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第49
条转介该局的佣金爭议的裁定作出规定。

监管局就关乎款额不超过$300,000的佣金或其他费用的爭议具有司法管辖权。
监管局中具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会被委任为审裁员以裁定爭议。此规例并就审
裁程序中所采用的程序、裁定的形式和效力,以及审裁程序费用的支付,作出
规定。使用审裁员的服务,须向监管局缴付审裁费,有关款额如下--

  1. 所爭议的佣金及其他费用总额的10%;或

  2. 2,000元。

以较高者为准。

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B9/7/42 IV)所述,监管局建议此规例及上述常
规规例将于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第2号)令》
(第126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临时市政局指定西营盘街市为公众街市,并撤销鸭脷洲街市为公众
街市的指定。

此命令应与《1999年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宣布》一并阅读。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宣布》(第127号法律公告)


根据此宣布--

  1. 西营盘街市现宣布为《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称"主体
    条例")适用的街市;及

  2. 主体条例不再适用于鸭脷洲街市。

此宣布应与《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
(第2号)令》一并阅读。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小贩(认可区)宣布》(第128号法律公告)


此宣布由运输署署长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3B(4)条在咨询
临时市政局及警务处处长后订立。此宣布将第1条列表中所指明的街道范围(即
昭隆街(东边)及芬梨道)宣布为小贩认可区,并对《小贩(认可区)(市政局)(综合)
宣布》(第132章,附属法例)作出相应修订。

《房屋条例》(第283章) 《〈1999年房屋条例(修订附表)令〉(1999年第63号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
期)公告》(第12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6月1日为《1999年房屋条例(修订附表)令》(1999年第63号
法律公告)开始实施的日期。当局将放宽居者有其屋计划及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
划单位的转售限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