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96/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议员谅会记得,法律事务部曾于1998年11月20日就上述条例草案向內务委员会
提交报告(立法会LS65/98-99号文件)。随文附上该报告的附件AB,方便议员
参考。

2.对《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第452章)提出的各项适应化修改建议,均与《新界
条例》(第97章)(下称"相关条例")第7条所订总督豁免土地受该条例第II部条文规
管的权力有关。鉴于相关条例所载"总督"一词尚未作适应化修改,內务委员会同
意待当局提交进行该项适应化修改的条例草案后,才对本条例草案作出考虑。

3.民政事务局局长于1999年5月19日向立法会提交《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
14号)条例草案》(下称"相关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建议把相关条例第7条对"总
督"的提述修改为"行政长官"。在1999年5月2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支持恢
复相关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4.由于本条例草案所载修订建议与相关条例草案提出者相同,因此本条例草案可
恢复二读辩论。本部已向当局提出意见,本条例草案余下的立法程序不应在相关
条例草案的立法程序之前进行。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5月25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词建议修订
总督会同行政局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总督2行政长官




1.《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150章)载有对"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提述。

2.《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第452章)载有对"总督"的提述。

附件B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条例名称
1.《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150章)
2.《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第45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