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96/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议员谅会记得,法律事务部曾于1998年11月20日就上述条例草案向內务委员会
提交报告(立法会LS65/98-99号文件)。随文附上该报告的
附件A及
B,方便议员
参考。
2.对《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第452章)提出的各项适应化修改建议,均与《新界
条例》(第97章)(下称"相关条例")第7条所订总督豁免土地受该条例第II部条文规
管的权力有关。鉴于相关条例所载"总督"一词尚未作适应化修改,內务委员会同
意待当局提交进行该项适应化修改的条例草案后,才对本条例草案作出考虑。
3.民政事务局局长于1999年5月19日向立法会提交《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
14号)条例草案》(下称"相关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建议把相关条例第7条对"总
督"的提述修改为"行政长官"。在1999年5月2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支持恢
复相关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4.由于本条例草案所载修订建议与相关条例草案提出者相同,因此本条例草案可
恢复二读辩论。本部已向当局提出意见,本条例草案余下的立法程序不应在相关
条例草案的立法程序之前进行。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5月25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词 | 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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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会同行政局1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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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2 |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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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150章)载有对"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提述。
2.《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第452章)载有对"总督"的提述。
附件B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 | 条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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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1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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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第4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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