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05/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29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1月22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1月27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9年2月10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
至1999年3月3日)


《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
《1999年渔业保护(修订)规例》(第15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根据《渔业保护(修订)条例》(1998年第36号)所赋予的权力订立,就
以下事宜订定条文:

  1. 禁止使用属渔农处处长藉宪报公告指明的种类或类别的器具作捕鱼
    之用;及

  2. 将使用或管有炸药或有毒物质或使用上文(a)项所述器具作捕鱼之用
    的罚款,由10,000元增至200,000元。

此修订规例将由1999年2月27日开始生效。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1月21日
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SB 2755/45 Pt.3),以了解有关背景资料。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1999年防止贿赂条例(修订附表)令》(第16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的附表,以指明外汇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为
该条例所指的公共机构。此命令的法律效力是引用该条例的某些条文,以规管该
公司、其雇员及成员。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9年1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G6/157C II),以了解有关背景资料。

《电力条例》(第406章)
《〈电力条例〉(第406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9号法律公告)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0号法律公告)


此两项公告分别指定1999年2月25日为(i)《电力条例》(第406章)第29(1)(b)条及
(ii)《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7及8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条例第29(1)(b)条规定,无论何人,不得供应未有按照关于电气产品安全的规
例所规定获发给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电气产品。该规例第7条禁止在香港供应
在设计上供家居使用的电气产品,除非该电气产品已获发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该规例第8条列出可接受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各种文件。任何人不遵守此等
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1月21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5/3231/85)。该摘要第11段载述,当局已向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报告咨询业
界意见的进展。该报告撮述有关平行进口电气产品(水货)、二手电气产品及本
地装嵌个人电脑的过渡安排,该等安排将会在有关条文开始实施后的一年间采
用。该报告已于1998年12月31日送交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的委员,现载于
附件。在1999年1月25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决定不跟进此事。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