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54/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30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下称"该条例"),从而:

  1. 加强规管劳合社在香港的保险业务;

  2. 缩短保险人须呈交与其香港一般业务有关的法定财务资料的时限;


  3. 延长保险人就其香港一般业务呈交的申索统计数字所涵盖的发展年
    度数目。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9年4月14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C 2/2/38C(99)II)。

首读日期

3.1999年4月28日。

规管劳合社在香港的保险业务

背景资料


4.劳合社是一个保险人组织,在1871年成立以个别承保人为成员的法团组织,
其成员透过组合形式从事广泛种类的保险业务。劳合社声称其成员的资本、盈
余及附有条件的储备金,总额超过20亿美元(劳合社的网页:www.lloydsoflondon.
co.uk)。

5.劳合社现时在英国受有关当局监管,所依据的其中一条法例是《1982年保险
公司法案》(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除该条例第50条外,劳合社现时并
不受该条例的条文所规管,而第50条规定劳合社须有一名获授权代表在香港,
并须按在英国对劳合社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每年存交一份报表,概述劳合社成
员经营的保险业务的范围及性质。

新的规管架构

6.该条例第50条将会废除,并代以7条新的条文,其內容如下:

7.劳合社各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所须维持的偿付准备金,不得少于第10(1)条所规
定的数额与以下第(a)或(b)项所述数额的较大者的总和:

  1. 他们的负债额及200万元或其等值的总和;或

  2. 他们的负债额与《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规例》(第41章,附属法例)
    所订明的数额的总和(拟议第50A条)。

8.劳合社须委任一名个人为其获授权代表,该人须于香港居住,并负责劳合社
在香港的整体运作。获授权代表须代劳合社及其成员接受通知的送达;以保护
在香港的劳合社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他们提供服务;以及确保劳合
社及其成员遵守该条例的条文(拟议第50B条)。

9.劳合社须在第50C(4)条订明的期间內,每年向保险业监督呈交拟议第50C(1)
条指明的帐目、报表及资料。劳合社亦须就每一季度向保险业监督呈交一份一
览表,该表列明在香港的所有获劳合社成员授以能约束该等成员的权力以代表
他们承保保险的人的名称,以及每名该等人士所经营的业务的类别(拟议第50C
(5)条)。

10.该条例第IVA部及第X部分别就在香港的资产及保险中介人作出规管规定,亦
会适用于劳合社(拟议第50D及50E条)。保险业监督将获赋权根据该条例第V部(第
40条除外)就劳合社行使一切干预权力(拟议第50F条)。

11.该条例第55(c)条、附表3第9部及附表4将会作出相应修订(条例草案第6(b)及
7条)。

关乎所有保险人的条文

呈交法定财务资料的时限


12.第20条将会修订以便加入新的第(1A)款,该款订明附表3第8及9部所指明,
并根据该条例第17条须呈交予保险业监督的资料,须在帐目或报表所关乎的期
间结束后4个月(而非原本的6个月)內呈交。第(1)款将须受到新的第(1A)款所规
限(条例草案第2条)。

13.第25A(9)条将会修订,使保险人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4个月(而非原本的
6个月)內,呈交所指明的报表。第25A(11)条将会作出相应修订(条例草案第3条)


延长关于申索统计数字的发展年度的数目

14.附表3第8部的表格6、7、8及9将会废除,并代以新表格,以纳入拟议的新规
定,该项规定是将保险人须就他们在香港的一般业务而呈交申索统计数字的发展
年度数目,由8年延长至12年(条例草案第6(a)条)。"发展年度"是保险业术语,指
一宗保险申索由提出申索始至偿付或解除申索止按年计算的"发展"期间。

轻微修订

15.附表8第1(c)段将会修订,使属于任何货币单位的任何数额金钱,除了必须存
放在《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外,亦须保存在该机构,才可
归入在香港的资产。

过渡性条文

16.对该条例第20及25A条的拟议修订,在每名保险人于该等修订实施之日的首
个周年日终结或之后终结的财政年度,才具有效力。

17.该条例第50(2)及(3)条在废除第50条后的1年內继续有效。第50C、50D及50E
条须在条例草案经通过成为法例后,在其实施之日的首个周年日之后,才具有效
力。

18.提供额外4年申索统计数字的规定,是在条例草案有关条文实施4周年后才完
全生效。因此,保险人无需为了遵守新规定,而查核现行8年的规定之前的纪录


公众咨询

19.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当局除了曾就有关建议咨询劳合社外,还咨询
了保险业咨询委员会、香港保险业联会、香港精算学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这
些组织均表支持条例草案。香港会计师公会亦确实表示,呈交帐目及报表的新
时限对审计界并不会构成任何困难。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20.政府当局已在1999年4月13日,就有关的立法建议向财经事务委员会的委员
作出汇报。

结论

21.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一些草拟方面的问题。在澄清该等问题后,
视乎议员的意见,可准备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