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66/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30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第46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财经事务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9年5月12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
一项议案,要求立法会批准通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下称"该规
例")。

2.经《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1998年第4号)所修订的《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条例》(第485章)第46条规定,可就各项事宜,包括批准成为受托人、将公积
金计划注册、将注册计划自动清盘及合并、批核投资基金及就职业退休计划批
给豁免等订明各项费用。

3.该规例是筹备工作的一部分,以便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计划可由2000
年12月1日起实施。透过在1999年颁布的3则生效日期公告(1999年第68、69及
70号法律公告),强积金法例內多项为实施强积金计划而须制定的条文将于1999
年8月3日开始实施。该等条文关乎批核受托人、强积金计划及投资产品的申请。
为配合该等条文的实施时间,政府当局现提出此规例,以便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
理局(下称"强积金管理局")能够如期在1999年8月展开发牌工作。

4 .该规例所订明的费用主要分为年费及申请费两种。年费包括强积金注册计划
的注册年费,而申请费主要包括申请批准成为受托人、批核投资产品及将计划
注册的费用,亦包括申请使现行职业退休计划豁免受强积金规定所管限的费用
等。

5.有关公司及自然人申请批准成为受托人,拟议费用分别为81,500元及4,900元
。申请将计划注册的费用为4万元。政府当局表示,在厘订拟议收费水平时,强
积金管理局已参考过其他与强积金管理局类似的金融监管机构现时所征收的费用
,亦已考虑到目前的经济状况,并咨询过由各行各业代表组成的强积金咨询委员
会的意见。

6.此外,请议员注意,鉴于目前的经济状况,强积金管理局已决定在首两年免收
强积金计划的注册年费,藉此尽量减轻市民的经济负担。不过,强积金管理局会
按运作情况作出检讨,以研究在计划实施的首两年后才开始征收此项费用。

7.该规例若获得通过,会于1999年8月3日开始实施。然而,由于该规例內若干
有关征收费用的条文将于1999年8月3日后才开始实施,为了清楚起见,本部正
向政府当局查询,会否就该规例不同的部分订定不同的生效日期。倘政府当局
建议对该规例作出修订,本部会进一步提交报告。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