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68/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30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4月23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
| 1999年4月28日
|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9年5月26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9年6月2日)
|
---|
《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
《1999年商船(安全)(长度逾100米货船的分舱及破舱稳定性(修订)规例》(第
99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修订《商船(安全)(长度逾100米货船的分舱及破舱稳定性)规例》(第369
章,附属法例)(下称"原有规例"),以实施在1996年6月4日对《1974年国际海上
人命安全公约》作出的修订。现时作出的修订加强在船舶构造方面的安全规定
,把现时适用于长度逾100米的远洋货船的原有规例的适用范围,扩及于1998
年7月1日或该日后建造,长度界乎80至100米的远洋货船。有关对1998年7月
1日或该日后建造的船舶的提述,法律事务部曾询问政府当局是否已在关键日
期之前,把有关拟议修改法例一事告知该等船舶的建造商及拥有人。政府当局
回答时证实,海事处处长已于1998年4月20日发出"香港商船通告",把拟议的
立法修订一事告知航运业界,包括船舶建造商及船长在內。此外,海事处处长
亦曾透过"香港船舶注册的船舶咨询委员会"征询航运界的意见,而并无收到该
委员会会员的任何反对意见。法律事务部与政府当局的往来函件文本载于
附件
,以供参考。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4月21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1/12/3231/86(99)VI),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此规例将由经济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政府当局希望此规则可
于1999年7月1日或该日前开始实施。
《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7章)
《1999年土地审裁处(修订)规则》(第100号法律公告)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下称"该条例")就多项事宜作出
规定,其中包括多数份数拥有人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强制售卖地段以供重新发展
之用,以及少数份数拥有人及有关租戶基于各种订明理由对此类申请提出反对
的事宜。
此规则将新的第XIVA部加入《土地审裁处规则》(第17章,附属法例)內,以处
理由该条例所引致而有关实务及程序的事项。
法律事务部已就此规则向政府当局提出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若干问题。本部已
收到政府当局的答覆,现正加以研究。本部会尽快就此事再作报告。
此规则将由该条例第14条(赋权条文)的生效日期即1999年6月7日起实施(1999年
第104号法律公告)。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小贩(区域市政局)(修订)附例》(第101号法律公告)
《1999年小贩(市政局)(修订)附例》(第102号法律公告)
《1999年小贩(区域市政局)(修订)附例》(第101号法律公告)废除《小贩(区域市
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第34条。《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下称"该条例")第86A(1)(a)条,连同该附例第34条,对法庭施加强制性规定,
以致当有人被裁定违反下列任何条文时,法庭须下令沒收其小贩设备及商品--
- 无牌或并非按照牌照的规定在街道上贩卖(该条例第83B(3)条);
- 无牌或并非按照牌照的规定,在区域市政局辖区內贩卖(该附例第
4(1)条);
- 无牌或并非按照牌照的规定,为贩卖而烹煮任何食物或给任何食
物加热,或管有任何拟作此项用途的煮食炉或加热器具(该附例第
4(3)条);
- 并非固定摊位小贩牌照的持有人而使用固定摊位或靠墙摊档(该附
例第8A(1)条);
- 在固定摊位小贩牌照所指的地方以外贩卖(该附例第8A(2)条);
- 在使用以可见形式划界的摊位时,沒有将其所有货物、用具、展
示牌及设备放置在如此划界的摊位界线以內(该附例第26条);及
- 在未获准许的情况下在小贩限制区內贩卖(该附例第32(6)条)。
《1999年小贩(市政局)(修订)附例》(第102号法律公告)废除《小贩(市政局)附例
》(第132章,附属法例)第58条。该条例第86A(1)(a)条,连同该附例第58条,对
法庭施加强制性规定,以致当有人被裁定犯了下列任何小贩罪行时,法庭须下
令沒收其小贩设备及商品--
- 未持有牌照或并非按照牌照的规定在街道上贩卖(该条例第83B(3)条);
- 贩卖任何未有在其牌照內指明的商品或服务(该附例第5(2)条);
- 未持有牌照或并非按照牌照的规定,烹煮任何食物或给任何食加热,
或管有任何拟作烹煮食物或给食物加热用途的煮食炉或加热器具(该附
例第5(3)条);
- 在其牌照所指的小贩认可区以外的地方贩卖(该附例第22(1)条);
- 持牌人在只限某类别的持牌人使用的小贩认可区內贩卖,而他并非属该
类别的持牌人(该附例第22(2)条);
- 并非固定摊位小贩牌照的持有人而使用固定摊位(该附例第36(1)条);
- 在其固定摊位小贩牌照所指的地方以外贩卖(该附例第36(2)条);及
- 使用固定摊位而沒有将其一切商品及设备放置在该摊位的界线之內(该
附例第48条)。
废除《小贩(区域市政局)附例》第34条及《小贩(市政局)附例》第58条的效果是
,当有人被裁定犯了该两条附例所订的小贩罪行时,该条例第86A(1)(a)条所订
的强制性沒收规定便不再适用。如法庭发现有特别理由并予指明,而该等理由
是特别适用于有关案情及有关罪行,而非特别适用于有关罪犯者,则根据该条
例第86A(1)(b)条,法庭将有酌情决定权,不就该等小贩罪行下令沒收有关设备
或商品。
此两条附例将由1999年6月1日起实施。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1999年香港中文大学规程(修订)规程》(第103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将香港中文大学的大学辅导长加入为该大学的行政与计划委员会成员,
并使该大学可颁授新设的产科护理硕士学位(M.Mid)。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04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6月7日为《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下
称"该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该条例的目的,是使在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拥有
达到一个指明多数的份数的人可向土地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作出一项为重新
发展该地段而强制售卖该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的命令,并使土地审裁处可在若
干指明条件已符合的情况下作出该项命令,以及就附带事项或相关事宜订定条
文。
《1999年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修订)规例》(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1999年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修订)规例〉(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05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5月1日为《1999年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修订)规例》(1999
年第71号法律公告)(下称"该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该规例的主要目的,是引
入操作区许可证制度;在该制度下,操作区许可证持有人有权在公众货物装卸
区或公众海旁进行某些活动,而无须就该等活动逐一申请许可证。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4月28日
附件
LS/S/42/98-99
2869 9468
2877 5029
传真文件
图文传真号码:2523 0030
总页数:1
香港中环
交易广场
第2座38楼
经济局
经济局助理局长7
朱华寿先生
朱先生:
《1999年商船(安全)(长度逾100米货船的分舱
及破舱稳定性)(修订)规例》
(1999年第99号法律公告)
本部正审议上述修订规例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事宜。
本部察悉新的第2(1)(b)条使原本的规例适用于长度介乎80米至100米,并且是在
199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任何可在海域航行的货船。
将会受影响的造船业及船长在1998年7月1日之前是否知悉所建议修订的法例?
若否,当局曾否就建议的更改咨询他们?
政府当局希望修订规例何时生效?
请于1999年4月26日或该日前以中英文示覆。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