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70/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30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提供巿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为解散临时区域巿政局和临时巿政局,以及将其权力和职能移交政府或指
定的公共机构订定条文。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制事务局在1999年4月22日发出的C4/17/7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4月28日。

意见

4.条例草案为政府当局提出重组提供巿政服务及解散临时区域巿政局和临时巿
政局(下称"两个巿政局")的建议提供法律条文架构。

5.《临时区域巿政局条例》(第385章)及《临时巿政局条例》(第101章)分别就两
个巿政局成立为法团、其组成、职能和权力订定条文。两个巿政局执行《公众
卫生及巿政条例》(第132章)委予的职能及行使该条例授予的权力。两个巿政局
的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在委任书中述明,但最迟须在1999年12月31日届
满。

6.条例草案建议废除《临时区域巿政局条例》和《临时巿政局条例》,以及将
两个巿政局的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移交政府。条例草案亦建议把两个巿政局
在签发酒牌及裁定关乎巿政服务的上诉两方面的现有职能和权力,移交新成立
的法定委员会。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实施拟议条文的目标日期为2000
年1月1日,即紧接两个巿政局的议员任期届满之日。

7.条例草案中有相当多篇幅关乎对《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拟
议修订。现时有两套分别适用于区域巿政局辖区及巿政局辖区的附属法例。在
大部分情况下,关乎某特定事项而分别适用于两个巿政局辖区的附属法例,內
容会几乎完全相同。在此情况下,条例草案建议采用其中一项附属法例、重新
予以命名、对其作出所需的修改,以及废除另一项附属法例。据立法会参考资
料摘要所述,政府当局选择了两者中较全面的一项附属法例来进行修改。建议
对《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各项修订,载于条例草案附表3。

8.为实施架构重组而对其他各条条例所作的相应修订,则载于条例草案附表4至
7。

公众咨询

9.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32段所载,政府当局已就解散两个巿政局的建议及设
立提供巿政服务的新架构一事,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曾多次在政制事务委员会、环境事务委员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及卫
生事务委员会各自的会议,向各事务委员会讲述重组架构的建议。特别就本条
例草案而言,政府当局在卫生事务委员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及政制事务委员会
于1999年2月8日举行的联席会议上,向议员讲述了条例草案的內容(请参阅立
法会CB(2)1235/98-99(02)号文件)。该次会议的纪要载于立法会CB(2)1470/98
-99号文件。

结论

11.当局建议解散两个巿政局及改变提供公众卫生和巿政服务的架构,引起了公
众广泛关注及讨论。法律事务部现时仍在研究条例草案在法律方面的事宜。与
此同时,议员或可成立法案委员会,对政策方面的事宜详加研究。


立法会秘书处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
19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