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264/98-99号文件

档 号: CB1/R/1/1

1999年5月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议事规则委员会

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议事规则委员会就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进行商议的结果。

背景

2.在1999年3月12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一名议员对《议事规则》第76(3)条
(法案委员会)有关法案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提出关注。该规则订明,每
一法案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员,或委员人数的三分
之一,其中包括主席在內,两数中以较大者为准。鉴于法案委员会如委员人数
众多,便可能难有所需的法定人数举行会议,该名议员认为,为使安排更具弹
性,规则第76条应予修改。他建议,无论委员人数为何,法案委员会的会议法
定人数最少仍应定为3名委员,而最多则应定为5名委员左右。內务委员会其后
将该项建议交付议事规则委员会研究。

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3.议事规则委员会在1999年4月27日的会议上讨论此事,商议过程综述于下文
各段。

现行规则

4.议事规则委员会察悉,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每一法案委员会须由不少
于3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而其会议法定人数为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
委员,或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主席在內,两数中以较大者为准。每
一事务委员会须由不少于6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而其会议法定人
数的规定则与法案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相同。事实上,该项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
亦适用于法案委员会/事务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以及为研究拟议法例(在
成立法案委员会之前)或附属法例而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的小组委员会。

5.在立法会辖下的3个常设委员会方面,财务委员会由立法会全体议员组成,但
立法会主席除外,其会议法定人数为9名委员。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议员个人利益
监察委员会均由7名委员组成,两个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均为3名委员。

6.立法会的其他委员会包括內务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內务委员会由立法
会全体议员组成,但立法会主席除外,其会议法定人数为20名委员。议事规则
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而会议法定人数则为4名委员。

7.除财务委员会外,其他所有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均规定为3名委员或委员人
数的三分之一。会议法定人数规定为"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基础,可追溯至
1991至92年度的立法局会期,当时的立法局曾检讨须否设立一个正式的委员会
架构。当时议员研究的其中一个方案建议,內务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应为其
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因为当时的立法局会议亦是采用相同的法定人数规定。

检讨范围

8.过往经验显示,只有法案委员会及事务委员会偶然可能难有所需的法定人数举
行会议,因此,议事规则委员会决定只检讨法案委员会、事务委员会、法案委
员会/事务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以及內务委员会辖下为研究拟议法例及
附属法例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

法案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內务委员会辖下为研究拟议法例或附属法例而成
立的小组委员会

9.自本会期于1998年7月开始至1999年4月15日一段期间,立法会共成立了30个
法案委员会。该等法案委员会有4至32名委员,故其会议法定人数亦由3至10名
委员不等,当中有3个法案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较多(《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
案》委员会有32名委员、《区议会条例草案》委员会有28名委员,而《中医药
条例草案》委员会则有18名委员),其会议法定人数分别规定为10名、9名及6名
委员。该等委员会均未有因法定人数不足而取消或暂停会议,但曾有一些情况,
委员要在有关会议即将开始时等候10至15分钟,始有足够的法定人数举行会议


10.在上述期间,在內务委员会辖下亦成立了13个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议法
例或附属法例。该等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为4至14名委员,而会议法定人数则
为3至4名委员。

事务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

11.本会期內共成立了17个事务委员会。该等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8至24名
委员不等,而会议法定人数则为3至8名委员,当中有8个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人数
较多,其会议法定人数为5名委员或以上。该等事务委员会亦不曾因法定人数不
足而取消或暂停会议。

12.迄今,在事务委员会辖下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共有3个。该等小组委员会的委
员人数由4至11名委员不等,而会议法定人数则为3名委员。12.迄今,在事务
委员会辖下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共有3个。该等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4至11名
委员不等,而会议法定人数则为3名委员。

13.在事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方面,《內务守则》第22(n)条规定,会议法定人
数将是包括主席在內的联席委员总数的三分一,而就委员及会议法定人数而言
,同时隶属两个事务委员会的议员只会被点算一次。截至1999年4月15日为止
,本会期內共举行过13次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其中有7次涉及两个事务委员会
、5次涉及3个事务委员会,另有1次涉及4个事务委员会)。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

14.英国、澳洲、加拿大及美国的下议院/众议院设有若干委员会,与香港特别
行政区立法会辖下的法案委员会及事务委员会相类似。议事规则委员会亦曾参
考该等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

英国

15.英国下议院就法案或授权立法成立的常设委员会,其委员人数为16至50名
委员(不包括主席在內),而会议法定人数则为17名委员或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当中不包括主席在內,两数中以较小者为准。

16.在专责委员会方面,会议法定人数是由下议院定出或根据有关的会议常规
定出。根据会议常规第152(1)条任命的17个专责委员会,负责审核各主要政府
部门的开支、行政及政策,其委员人数最多为11至13名委员,而会议法定人数
则为3至4名委员。

澳洲

17.澳洲众议院在其辖下就立法前提案、法案、议案、呈请书、拨款或开支等事
宜成立的9个一般常设委员会,其委员人数由10至12名委员不等,而会议法定人
数则为3名委员。

加拿大

18.加拿大众议院所成立的各个立法委员会,其委员人数不得超过15名。委员会
的会议法定人数为过半数的委员,当中不包括主席在內。

19.至于众议院就各政府部门的政策发展、计划管理及财政预算案成立的17个常
设委员会,其委员人数为16至18名委员。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过半数的委
员。

美国

20.美国众议院在其辖下成立19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处理法案、决议案及其他与
各自负责范畴事宜有关的事项,其委员人数为10至75名委员。除非某委员会有
过半数委员在会议上实际在席,否则有关的委员会不会就某项措施或建议提交
报告。委员会可各自定出听取证供或证据所需的会议法定人数,但人数不得少
于两名委员。每个委员会(3个指明的常设委员会除外)亦可自行决定举行会议以
决定采取任何行动(就某项措施或建议提交报告除外)所需的法定人数,但有关人
数不得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议事规则委员会的意见

订定会议法定人数的目的

21.议事规则委员会认为,为使立法会能够履行其立法及监察政府政策和工作的
职能,法案委员会及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均有责任参与该等委员会的工作。订定
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目的是确保有足够数目的委员详细审议委予他们处理
的事项。议事规则委员会又认为,法案委员会及事务委员会现时的会议法定人
数规定合理,除非存在有力理据证明有此需要,否则不应放宽现行规定。

订定会议法定人数上限的建议

22.一如上文第9至13段所述,现行的会议法定人数规定看来并未对法案委员会
及事务委员会造成任何问题。因此,议事规则委员会认为沒有充分理由以某些
方式例如订定会议法定人数的上限,来放宽现行的规定。

其他方案

23.除上述建议外,议事规则委员会亦曾研究其他方案,以方便作出委员会的会
议安排,例如限制各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或限制每名议员可以参加的委员会数
目,但最终认为无须采取此等做法,因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下议院/众议院
比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议员数目相对较少。议员应可按本身意愿自由
参加各个委员会,而且加入委员会的数目不应有限制。不对议员参加委员会的
数目或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设定任何上限,可令议员有更大弹性,亦可维护无党
派议员的利益。

结论

24.议事规则委员会认为,现时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规定应维持不变。不过
,议员在考虑是否参加任何委员会时,应顾及加入委员会后可能要付出的时间
和承担的工作。

征询意见

25.谨请议员察悉上文所载议事规则委员会的意见。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