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267/98-99号文件

档号 :CB1/SS/5/98

1999年5月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研究有关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
的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研究有关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事宜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
果。

背景资料

2.在1999年1月21日举行的《〈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察悉,于1997年6月27日及6月30日在宪
报刊登的共19项附属法例(分别为1997年第359至376号和第377及378号法律公
告)并无提交立法会省览。该等附属法例的一览表载于附录I

小组委员会

3.上述小组委员会于1999年1月22日向內务委员会汇报有关问题。內务委员会
决定成立另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法律及
程序问题。夏佳理议员获选为小组委员会主席。小组委员会先后与政府当局举
行了两次会议。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I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沒有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是否有效

4.小组委员会研究的首个问题是,某项附属法例会否因沒有提交立法会省览而
变得无效。小组委员会认为,附属法例一旦在宪报刊登,立法程序便视作完成
。換言之,有关的附属法例在刊登宪报后,便具有法律效力。《释义及通则条
例》(第1章)第34(1)条所订把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规定,提供了一个机制
,让立法会可审议根据主体法例所授权力订立的附属法例。此机制使立法会得
以监管获授权人士行使其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小组委员会对此事的意见,与
《〈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于
1999年2月5日向內务委员会汇报的意见相同。

有否需要修改立法程序

5.鉴于附属法例沒有提交立法会省览不会影响其效力,小组委员会曾研究应否修
改有关法律,使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成为立法程序的必要部分。议员察悉,
附属法例未有提交立法会省览的情况甚少发生,而此次是在主权移交期间发生。
他们亦认为,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是有用的机制,一直行之有效。该
机制使议员得以维持对订立附属法例的监管,而无须承担不必要的工作,处理一
些属惯常或技术性质,而且沒有甚么政策成分的事项。小组委员会同意,如议员
认为某事项很可能具有爭议性,他们可在审议拟议的主体法例时规定,所订立的
有关附属法例须经立法会以正面议决程序通过。小组委员会信纳无需修改现行法
律,规定把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成为订立附属法例的立法程序的必要部分。

把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责任及机制

6.为免再度发生附属法例沒有提交立法会省览的情况,小组委员会与政府当局及
立法会秘书处研究了一些方法,以改善现行的安排。根据现行安排,印务局局长
把每期宪报送交立法会秘书处,然后由立法会秘书在下次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宪
报第2号法律副刊。

7.议员注意到,宪报第2号法律副刊所载的法律公告并非全部须提交立法会省览
。行政长官订立的行政命令,以及立法会就制定《议事规则》或延展某项附属
法例的审议期限所通过的决议,均以法律公告形式在宪报刊登,但却不属附属
法例。小组委员会认为,虽然把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一事实际上由立法会
秘书处进行,但把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责任却无疑在于附属法例的订立
者。就符合第1章第34(1)条所订把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规定而言,印务
局局长把宪报送交立法会秘书此举,并不足以作为向立法会秘书作出的通知。
议员亦认为,由立法会秘书负责鉴别哪些法律公告应或不应提交立法会省览,
并不适当。

8.为确保所有须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项目均提交立法会省览,议员建议设立一个
新的机制,把宪报第2号法律副刊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将包括须依据第1章
第34(1)条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项目,而B部分则包括无须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项目
。行政署长会向立法会秘书送交一则一次过的书面通知,确定由某日期起,宪
报第2号法律副刊A部分所载的所有项目,须在下次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政府
当局及立法会秘书处对此建议均表赞同。政府当局现正与立法会秘书处商议在
第2号法律副刊封面所示的确实措辞,以确保该建议方法实际可行,而且符合有
关的法律规定。

作出补救

9.虽然小组委员会认为于1997年6月27日及6月30日在宪报刊登的19项附属法例
未因沒有提交立法会省览而变得无效,但事实始终是该等附属法例并无提交立法
会省览。议员察悉并获政府当局证实,第1章第34(1)条沒有提供方法解决附属法
例并无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问题。由于把有关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法定时限
已过了很久,立法会现已不可再根据第1章第34(2)条审议该等附属法例。为消除
对沒有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的效力的疑问,政府当局正考虑是否适宜制定
确认法例。政府当局向议员保证,如政府当局最终决定制定确认法例,有关法案
的草拟方式不会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0.至于就《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刊登两则生效日期公告(即1993年
第4794号一般公告及1998年第391号法律公告)所造成的混淆情况,小组委员会
得悉,政府当局正考虑有否需要藉立法方式确认前述公告生效,而把后述公告废
除。

11.小组委员会会监察政府当局就此事所作的决定。

建议

12.小组委员会支持实施上文所述的做法,为把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目的
而更改宪报第2号法律副刊的內容编排方式。

征询意见

13.谨请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并支持其建议。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5日


附录I

1997年6月27日及6月30日在宪报刊登
而并无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一览表


法律公告编号法律公告名称
1997年第359号 《1997年生死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令》
1997年第360号 《1997年入境(羁留地点)(修订)令》
1997年第361号 《1997年入境(被羁留者的待遇)(修订)令》
1997年第362号 《1997年宣布更改职称及名称(一般适应)公告》
1997年第363号 《1997年宣布更改职称或名称(人民入境事务处副处长、人民入境
事务处助理处长、人民入境事务主任、人民入境事务审裁处及人民
入境管理队)公告》
1997年第364号 《1996年仲裁(修订)条例(1996年第75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65号 《持久授权书条例(1997年第17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66号 《1997年授权书(修订)条例(1997年第18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67号 《专利条例(1997年第52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68号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1997年第64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69号 《官方机密条例(1997年第62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70号 《1997年劳资关系(修订)条例(1997年第75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
告》
1997年第371号 《1997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次要修订)条例(1997年第79号)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72号 《逃犯(澳大利亚)令(1997年第200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
告》
1997年第373号 《逃犯(药物)令(1997年第274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74号 《最高法院民事程序(采用语文)规则(1997年第266号法律公告)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75号 《1997年监狱(修订)规则(1997年第275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
1997年第376号 《1997年贩毒(追讨得益)(指定国家和地区)(修订)令(1997年第308号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77号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1997年第86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附录II

研究有关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
的事宜小组委员会

委员名单


夏佳理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

吴霭仪议员

涂谨申议员

罗致光议员

总数:5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