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56/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7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工商局于1999年4月发出的TIBCR 43/18/3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5月5日。

意见

4.受该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修订影响的6条条例一览表,以及该等修订的摘要,分别见
附件A附件B。载列于附件A的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主要与知识产权有关。各项建
议的修订,基本上是对个别条例作技术性修改。

5.就此6条条例特有的修改,载于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5段。本部注意到废除《商标
条例》(第43章)有关商标上载有皇室徽号等方面的规定,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事实上,一条《商标条例草案》刚刚于1999年5月5日提交立
法会,一俟该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现行《商标条例》将随即予以废除。其余 5条条
例均于较近期才制定为法例。《专利条例》(第514章)、《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
章)及《版权条例》(第528章),均仅于1997年7月1日前(即1997年6月27日)制定为法例
。除"总督"及立法会的中文名称等用语外(请参阅附件B),其大部分用语均已顾及适应
化修改。《版权条例》第185(3)条的修订,目的是以涵盖1997年6月30日后在宪报刊登
的条例草案。此等修订并无涉及任何政策方面的改变。

6.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在1997年7
月1日及该日后,所有法例的诠释均贯彻一致。

公众咨询

7.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人士。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9.除《版权条例》(第528章)第54(2)条有关"立法局"中文名称的修订出现一处遗漏外,
本部并无察觉此条例草案在法律上有任何特殊的困难,政府当局已同意就这名称提出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本部因此认为或许无需成立法案委员会。现建议议员支持此条例
草案,及可恢复进行二读辩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5月5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项目编号条例及附属法例名称
1.《商标条例》(第43章) 及其附属法例
2.《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第412章)
3.《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条例》(第445章)
4.《专利条例》(第514章)
5.《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
6.《版权条例》(第528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有关的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语建议修订
总督会同行政局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总督 行政长官
联合王国 中国
或领域 领域或地方
官方 政府
总监 关长
立法局 立法会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