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62/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7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商标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此条例草案旨在因应当前国际发展的情况,将香港的商标法现代化。其目标是作出规
定,为注册商标拥有人提供更大的保障,以及简化注册商标的申请及备存程序。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工商局于1999年4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IBCR 06/18/12)。

首读日期

3. 1999年5月5日。

意见

4.现行的《商标条例》(第43章)在1955年制定,此条例草案对商标法进行全面检讨,一
经制定为法例后,现行《商标条例》将予废除。

5. 当局将会实施多项新政策。关于商标必须是"可以视觉感知的"才可予以注册的规定,
将会被删除。在条例草案內,"商标"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
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并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集体商标将会首次获
准注册(草案第59条),"驰名商标"亦将会获得更大的保障(草案第4条及61条)。联系商标
将停止存在。

6. 商标的注册程序将会简化。过往注册纪录册A部及B部的区别将会取消。当局将会采
用单一套注册准则,并可根据绝对理由及相对理由拒绝商标注册(草案第10条及11条)。
转让及特许的程序将予以简化(草案第25条至32条)。

7.注册商标拥有人会获得更大的保障。"侵犯"注册商标的定义将会扩大。条例草案亦会
作出明文规定,使注册商标拥有人可申请交付令,以及处置侵犯注册商标的货品、物
料及物品。

8.草案第19条特别处理有关用尽注册商标所赋与的权利的问题。政府当局解释,按照此
项条文,商标拥有人无权禁止带有其标记的货品平行进口,除非他能证明该等货品已受
损。

公众咨询

9.知识产权署曾于1993年发出题为《商标条例的改革》的咨询文件。当局因应接获的意
见而草拟此条例草案。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24段,当局曾在1997年及1998年先后
进行两次咨询,搜集公众、有关的法律及专业团体及各个商会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当局曾于1998年12月咨询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议员对若干方面,例如商
标的注册及取消、公约申请的优先权、驰名商标的保障及磁区名称的使用等表示关注
。(请参阅立法会 CB(1)605/98-99(02)号文件,以及1998年12月14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1)790/98-99号文件))。

结论

11.商标法将会进行重大修改,市民及议员均已对此表示关注。本部建议应成立条例草
案委员会,由议员详细审议该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