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72/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7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4月30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199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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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1999年6月2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6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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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
《1999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第106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作出的修订将由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并关乎下列3个不同范畴 --
- 撤销水务监督对无排气管电热水器的电器部分的规管,因为该等部分自
1998年5月29日起已转由《电气产品(安全)规例》规管;
- 把水厕设备及污水盆的沖厕水箱的最少排放量由9升降低至7.5升;及
- 更新现行的若干英国标准规格。
议员可参阅工务局于1999年4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WB(W)266/32/28(99)
VI),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在拟议的新增规例第19(6)条中,对《1999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第2条"的提述并不
正确,正确的提述应为"第3条"。政府当局已获知会,并已表示会把更正修订纳入将于
1999年6月提交的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內(请参阅随附的工务局局长1999年5月4日来函)。
《掳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
《1999年掳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令》(第108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国际掳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的缔约国家(及其在声明中所指明的地区)的清
单,以该等国家及地区的正式名称重新刊登。《公约》 在该等国家及地区与香港之间
适用。
此命令亦更新该份清单,加入4个缔约国家及2个联合王国所指明的地区。该等国家及
地区是继主体命令订立后,加入《公约》,并已获香港透过中国人民政府接受其加入。
根据主体条例第4(2)(b)条,《公约》只于《公约》在香港与该命令指明的缔约国家(或
其在声明中所指明的地区)之间开始实施的日期或以后发生的儿童被不当迁移或扣留而
在香港与该国家(或地区)之间适用。
议员可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4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W CR1/3281/86)。
《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
《1999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令》(第109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的目的是在《水务设施规例》的中文文本中,以"热水器"取代"热水炉",以便与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中文文本中表达"water heater"的方式一致。
《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
《1999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第3号)公告》(第110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从能够为该条例的施行而提供或举办再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名单中删除4间机构。
《储稅券(第4系)规则》(第289章,附属法例)
《1999年储稅券(利率)(第3号)公告》(第111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1999年5月3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的利率定为年息4.7083%(由5.4583%下
调)。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1999年银行业条例(修订附表)公告》(第112号法律公告)
《银行条例》第102条规定,每间认可机构(一般指银行)须维持其流动资产比率(按照该
条例附表4的条文计算)不少于25%。
此公告修订附表4,以便在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在金融管理专员核准下,已就住宅按
揭贷款发行不可撤销购买承诺的情况下,认可机构可视该等贷款为流动资产,用以计
算其流动资产比率。
为免出现重覆计算的情况,该等住宅按揭贷款的每月分期还款额因而不会再列为"合格
贷款付还",使其不可成为一种流动资产。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9年4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G4/16C(99)XII)。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