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8/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证券条例》(第333章)(下称"该条例"):
- 使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能够向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
(下称"赔偿基金")注入资金(草案第2及3条);
赋予交易所公司委员会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在进行正常摊分款项程序
之前,批准从赔偿基金支付其酌情决定的款项予申索人作为赔偿(草案
第5条);
不将酌情决定的款项计算在赔偿基金可支付的赔款总额的限额內,并限
制证监会通过行使代位权利而收回款项中可以用于支付予申索人作为赔
偿的款额(草案第4条);及
- 明文订定申索人在已获支付酌情决定的款项后,即使他在摊分程序中无
权收到进一步付款,他的申索亦于总款额摊分时予以绝对解除(草案第6
条)。
2.条例草案亦使交易所公司委员会能够行使其权力,就某些于条例草案制定前所
提出的申索,批准在进行分摊前向申索人支付酌情决定的款项(草案第7条)。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3.请参阅财经事务局发出的SU B51/98(IV) 号文件。
首读日期
4.1998年7月29日。
意见
5.条例草案旨在提供法律依据,使对受正达证券失责事件影响的合资格客戶所提
出的赔偿方案得以实施;该赔偿方案由政府当局联同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于1998年1月25日公布(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C的附件2)。1998年6月10
日发表的联合新闻公布(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C)进一步说明对申索人拟作的赔
偿的细节。条例草案的条文将适用于其他由股票经纪的失责行为而导致的待决申
索赔偿个案。
草案第2条
6.政府当局解释,证监会藉之而成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
章)并无明订条文,规限证监会持有及拨用其储备金。拟议条文第99(2)条赋权证监
会经财政司司长批准后,可从储备金中拨出其认为适合的款项,注入赔偿基金。
7.议员或须考虑证监会运用其储备赔偿投资者的做法,原则上是否恰当。
草案第3条
8.该项条文订明,证监会注入赔偿基金的款项属赔偿基金的一部分。
现况概要
9.为方便议员理解下文各段所述的拟议修订,谨将该条例有关施行赔偿的现行机制
简述如下:
第113条列明,交易所公司委员会须就准予哪些申索及就该等申索所准予的款额作
出决定。第109条规定,就单一名股票经纪的失责行为而提出的申索,由赔偿基金
支付所有获准予的申索的赔偿总额不得超逾港币800万元的上限。倘港币800万元
的款额不足以付清所有获准予的申索,则应按第120条的规定摊分。
草案第4条
10.对第109(3)条作出的拟议修订,旨在准许就所有获准予的申索支付港币800万元
,并从对失责股票经纪进行的清盘或破产(视属何情况而定)程序中所讨回的款项中
,再支付港币800万元。该笔款项不包括在拟议的第113(5A)条所批准支付的款项內
(草案第5条)。
11.条例草案对第109(3)条作出修订后,该条的实施情况便会犹如第113(5A)条并未
制定一样。申索人获双重赔偿的潜在危险,将因第120(2)条所载的条文可以避免。
经修订后,该项条文将规定交易所公司委员会或法院(视属何情况而定)在公平摊分
总款额予各申索人时,须顾及已根据第113(5A)条支付的款额。
草案第5条
12.拟议的第113(5A)条将赋权予交易所公司委员会,规定只要申索人的申索一旦获
准予或局部准予,该委员会即可批准从赔偿基金支付款项。该等款项不受第109(3)
所厘定的上限的限制,亦无须根据第120(2)条进行摊分。
13.政府当局会考虑在"交易所公司"于拟议的第113(5A)条中第二次出现时,在其后
加上"委员会"的字眼。
草案第6条
14.拟议的第120(3)条旨在防止那些已根据第113(5A)条获支付款项的投资者索取进
一步赔偿。政府当局表示,拟议条款的目的,仅针对那些已根据第113(5A)条获得
足够赔偿的投资者。然而,本部认为该项拟议条款未能明确说明这一点,并且自
相矛盾。
草案第7条
15.该项条文使对第109、113及120条的修订,适用于1998年1月27日或之后,对赔
偿基金提出的申索。
公众咨询
16.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7.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1998年7月23日的特别会议席上,政府当局曾向该事务
委员会的委员简介条例草案。
结论
18.鉴于条例草案对于向本港证券投资者施行赔偿的机制作出重要的修改,请议员
考虑是否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条例草案。
19.与此同时,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