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1/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8月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8年9月9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8年10月7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
至1998年10月14日)


《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
《1998年香港大学规程(修订)规程》(第299号法律公告)

此规程的目的是 ----
  1. 订定条文,以便牙医学院在所有组成学系及单位解散后改组成为单一组织;

  2. 将若干新学位及文凭加入大学所颁授学位及学术资格名单內;

  3. 订定条文,以便设立委任学院院长的制度,以及取消所有学院的副院长人数
    上限;

  4. 为获委任的全职院长提供教师的地位,因为他们有别于选出的院长,并非藉
    着原有的委任成为教师;

  5. 修改校务委员会及教务委员会的成员组合,容许香港大学研究生会派出代表
    正式加入该两个委员会;及

  6. 就学院院务委员会主席的选举事宜订定条文,规定在院长属委任产生的情况
    下,必须从获委任院长以外的学院院务委员中选出该学院的主席人选。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