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5/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8月28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1998年9月9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8年10月7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8年10月14日)


《储稅券(第4系)规则》
《1998年储稅券(利率)(第3号)公告》(第30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在1998年9月1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的利息的年利率定为8.04%。

《1995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第2号)条例》
《1995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第2号)条例(1995年第31号)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30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9月28日为《1995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第2号)条例》(1995
年第31号)(下称"修订条例")下列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 ---
  1. 第6条(在该条与加入新的第30C条有关的范围內,而第30C条规定,指定
    代理人须履行一项责任,就是未经正式授权不可使用资讯科技服务发送
    资料);及

  2. 第7条(在该条与加入新的第33(4)条有关的范围內,而第33(4)条就违反
    第30C条订明罚则)。
据政府当局所述,把该等条文的生效日期推迟的原因,是配合资讯科技服务的推行。
修订条例的其他条文已经实施。

《1995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
《1995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1995年第544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304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9月28日为《1995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1995年第544号法
律公告)(下称"修订规例")第8条(在该条与加入新的第13B条有关的范围內,而第13B
条规定:(i)指定代理人须履行一项责任,就是未经正式授权不可使用资讯科技服务
发送资料,以及(ii)就违反此项责任订明罚则)开始实施的日期。

据政府当局所述,把该条的生效日期推迟的原因,是配合资讯科技服务的推行。
修订规例的其他条文已经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上诉委员会)规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上诉委员会)规例(1998年第91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305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9月7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上诉委员会)规例》(1998年第91
号法律公告)(下称"该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规例规定成立上诉委员会,以聆讯和裁决入境处处长就特区护照的签发、有效期、
修订和撤销作出的决定。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