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AS 71/98-99号文件

档号:AM 15/01/01 (VIII)

供1998年9月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文件

检讨立法会议员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的首份报告
发还议员工作开支及开设办事处费用的财务安排

目的

本文件汇报检讨立法会议员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商议的事项,并请內务委员会采
纳小组委员会所提的预支营运资金予议员的建议,以便议员处理与立法会有关的
日常事务。

小组委员会的成员组合

2.內务委员会于1998年7月10日任命小组委员会,研究发还议员工作开支及开设
办事处费用的财务安排及其他有关事宜。小组委员会共有10名成员,其名单载
附录。现将小组委员会迄今曾商议的主要事项载述如下。

小组委员会商议的事项及建议

发还议员工作开支及开设办事处费用的财务安排

现行安排


3.现行的发还款项制度,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及立法机关议员薪津独
立委员会的建议而订定。在该制度下,议员每月可获工作开支补贴及地区办事处
津贴合共112,500元。除申领无须凭单据证明的交通及酬酢津贴共 7,030 元外,议
员申请发还款项时,必须提交经核签的收据,证明曾支付有关费用。由于开支是
按月发还,议员通常将开支收据累积起来,在下一个月提交申领表格。如议员提
交的文件完备无缺,并已妥为核签,他们通常会在提交申领表格后10个工作天內
获发还款项。

4.除每月工作开支补贴外,议员亦可获发还合共100,000元的津贴,以便开设一间
或多间地区办事处,以及一笔50,000元的津贴,以便开设立法会秘书处提供的中
区办事处。为著尽量减低行政费用,就每间办事处申请发还的款项,均以一笔过
方式发放。议员可用半年时间开设一间办事处,并于期间累集各项开支的收据。
议员在任期內,可随时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开设多间办事处。

困难

5.在这发还款项制度下,议员必须先行支付与立法会有关的开支,在取得收据以
资证明后,才能获发还款项。付款与获发还款项两者之间显然有时间上的差距。
根据上文第3至4段所述的运作周期,就申请发还每月工作开支而言,时间差距通
常由1个半月至3个月不等,在申领开设办事处开支方面,则可能需时超过半年,
视乎提交申领表格的时间,以及在首次提交表格时是否已符合所有发还款项的规
定。

6.換言之,议员必须自行垫支款项,以支付约两个月的工作开支,即225,000元。
此外,在开设办事处时,可能另外有一笔为数达150,000元的款项会在一段期间內
不能动用。

7.部分议员曾表示在筹集初期的营运资金方面有困难。若以借贷方式支付该等开
支,所缴纳的利息不会获发还。即使议员无须借贷,但要他们将约200,000元的个
人财产冻结,直至卸任立法会议员为止,亦非公平的做法。

建议的解决方法

8.小组委员会建议,若获得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秘书处可应议员的申请,
向他们预支相等于两个月工作开支的最高金额(以现行的发还款额计算,即225,000元)
,作为营运资金。在议员卸任时必须付还这笔营运资金予秘书处。至于每月的开支
,议员应继续按以往的方式申请发还该等款项。

9.由于每年10月均会按恒生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检讨议员可申请发还的款额,小
组委员会亦建议,营运资金的最高金额亦应作出相应的调整。议员可向立法会秘书
处申请,将其所持有的营运资金款额增至新订的最高金额。

10.至于开设办事处的费用,小组委员会察悉,该笔款项并非持续的开支,而议员可
选择不开设办事处或随时开设办事处,因此,若不设任何规限而向议员预支款项,
并非恰当的做法。因此,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可申请预支不超过100,000元,以开
设一间地区办事处,以及另外预支 50,000 元,以开设中区办事处,但须视乎该名议
员在该两项津贴下是否仍有未用的余额。此外,就筹办期而言,若议员垫支个人资
金开设办事处,可在 6 个月的时间內进行;若以预支公帑的方式开设办事处,则必
须在3个月內完成,并提交有关收据。

财政影响

11.在提供每月开支营运资金后,若全体议员均申请拟议资金的最高金额,则所需款
项最高将达13,500,000元。

12.由于议员须在卸任时付还该笔预支的款项,这项建议不会令政府当局或立法会行
政管理委员会增加开支。然而,若以存款利率每年9厘计算,管理委员会每年会损失
1,215,000元的利息收入。此外,小组委员会亦察悉,管理委员会向卸任议员收回预
支款项时,可能有些微机会会遇到困难。

13.至于预支开设办事处津贴方面,倘预支最高可达9,000,000元的款项3个月,以存
款利率每年9厘计算,管理委员会在每届立法会会期会损失202,500元的利息收入。

14.就现金周转而言,立法会秘书处已表示现行财政资源足以应付所需预支的款项。

实施情况

15.该项建议经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便可即时实施。

小组委员会的名称

16.小组委员会认为,在为议员提供的整套工作开支制度中采用"津贴"一词,例如开
设办事处津贴、结束办事处津贴、地区办事处津贴等,会有误导成分,原因是令人
误认为该等津贴是议员的某种形式的收入或薪酬,而事实上,该等津贴是以发还款
项的方式付还给议员的。小组委员会因而建议,该等"津贴"应改称为"开支补贴",
以更确切反映提供予议员的财政资源的性质。基于同一理由,小组委员会亦建议本
身易名为"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现正研究的其他事项

17. 小组委员会已邀请政府当局的代表参与讨论下列事项:

  • 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补贴的水平;及
  • 在公共屋村內为议员编配办事处的事宜。

小组委员会将于适当时候,就上述事项的商议,向內务委员会提交进一步的报告。

征询意见

18. 请议员通过小组委员会下列建议

  1. 将上文第 8 至10段所载,向议员预支营运资金的建议,提交立法会行政管
    理委员会考虑;及

  2. 小组委员会易名为"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9月


g/mem-all/chinpape/hcpaper.doc



附录
Appendix


检讨立法会议员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成员名单

Membership List of Subcommittee on Review of Allowances
for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刘慧卿议员 (主席)
Hon Emily LAU Wai-hing, JP (Chairman)

杨耀忠议员 (副主席)
Hon YEUNG Yiu-chung (Deputy Chairman)

何秀兰议员
Hon Cyd HO Sau-lan

李华明议员
Hon Fred LI Wah-ming

吴亮星议员
Hon NG Leung-sing

陆恭蕙议员
Hon Christine LOH

陈智思议员
Hon Bernard CHAN

黃容根议员
Hon WONG Yung-kan

杨孝华议员
Hon Howard YOUNG, JP

刘汉铨议员
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g/mem-all/mbr-list.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