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66/98-99号文件

档号:CB2/SS/6/98

1998年12月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8年11月17日发出的L/M(22/97) in G6/66C(98) IV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8年12月2日。

意见

4.受此等适应化修改影响的条例一览表及条例草案建议修订的有关用语摘要,分别
附件A附件B。条例草案主要是对《公司条例》作适应化修改。其他杂项修订载
附件C。建议的修订基本上是修改个别条例的技术上草拟方式。

5.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所有法
例的诠释,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贯彻一致。

公众咨询

6.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人士。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本部并无察觉此条例草案在法律上有任何独特的困难,现建议在《1998年法律适
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作出报告后,才恢复二读辩论此条例草案,以便议员可
将该法案委员会就法律适应化工作一般事宜所提出的建议,与此条例草案一并考虑。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11月30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项目编号 条例名称
1.《卖据条例》(第20章)
2.《公司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第32章)
3.《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
4.《放债人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第163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有关用语的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语 建议修订
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 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女皇1中央人民政府
立法局 立法会
外地 香港以外地方
大法官 法官
官方2政府



附注

1.此项适应化修改载于条例草案附表2第2(b)(ii)项,用以修改《公司条例》第20条。第20条列明
"除非获得行政长官同意,否则公司不得以一个相当可能会令人产生某种印象,觉得该公司与
女皇政府...有联系的名称注册"(现作适应化修改为中央人民政府)。


2.《公司条例》第265(1)(d)条(附表2第14(a)项)、第290C条(第16项)及第290D(1)条(第17项)均有"官方"
这词的提述。请议员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4段,以便获悉有关背景资料。



附件C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予以废除或修订的其他条文


项目编号 条例及条号 废除的条文 修订的条文
附表2第14(b)项 《公司条例》
第265(6)条
"法定债项"(statutory debt)
指藉或根据任何条例或英
国成文法则的任何条文而
决定法律责任及款额的债
项;

附表2第19及20项 《公司条例》
第294(1)及
295(2)条
总帐盈余资金的投资

破产管理署署长可...将该
超额款项...投资在...银行的
...定期存款...或投资在政府
证券(包括联合王国政府所
发行的证券在內)

附表2第23及24项 《公司条例》
第312(b)及
313(b)条
合股公司...须将下述文件交
付处长:
  1. ...
  2. ...英式成本帐规例...

附表3第1项 《有限责任合伙
条例》第2(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香港经营
业务而公司注册处处长认
为能恰当地描述为非华人
方式的合伙。
本条例适用于在香港
经营业务的合伙。
附表4第7项 《放债人规例》
第2(a)(ii)条
本规例订明的表格须
  1. ...
  2. 用英文或中英文;
本规例订明的表格须
  1. ...
  2. 用英文或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