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67/98-99号文件
档号:CB2/SS/6/98
1998年12月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修订《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藉以:
- 收紧司机血液、尿液及呼气中所容许的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并简化有关酒
后驾驶的执法程序;
- 把提供接载学童服务的私家小巴纳入现有的客运营业证计划的管制范围內;及
- 纠正停车收费表和验车中心管理协议中现行的付款安排,这些付款安排不符
合《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的规定。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运输局于1998年11月12日发出的TRAN 1/12/126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8年12月2日。
意见
与酒后驾驶有关的修订(条例草案第II部)
4.现时有关酒后驾驶的法例载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9条,该条文在1995
年作出修订,以订明司机的血液、尿液及呼气所含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并向司机
施加一项法律义务,订明在指定的情况下,须提供血液、尿液或呼气样本,以供测
试。
5.尽管酒后驾驶法例在1995年开始实施,但酒后驾驶仍是导致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
之一。为阻吓酒后驾驶,条例草案建议降低司机的血液、尿液及呼气所含酒精浓度
的法定限度,以进一步收紧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目前的酒精浓度限度和建议的限
度载列如下:
酒精含量的订明法定限度
|
---|
| 容许酒精含量的 现行订明限度
| 容许酒精含量的 建议订明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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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毫升血液
| 80毫克
| 5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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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毫升呼气
| 35微克
| 22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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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毫升尿液
| 107毫克
| 67毫克
|
6.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资料,血液中酒精浓度目前的限度为80毫克;对大
多数人来说,这相等于在喝下大约3至4罐淡啤酒或 3 小杯葡萄酒之后头一小时內血
液中的酒精浓度。现时建议的限度为50毫克,较目前限度更为严格;对大多数人来
说,是相等于喝下大约两罐淡啤酒或一小杯半葡萄酒之后头一小时內血液中的酒精
浓度。这种收紧血液中酒精浓度限度的做法,符合国际的趋势。议员可参看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附件B內有关血液中酒精浓度限度的国际趋势。
7.为简化酒后驾驶测试的程序,条例草案亦就下列事宜订定条文:
- 除医生外,注册护士及登记护士亦可获准为怀疑酒后驾驶的人士抽取血液样
本;
- 除在医院外,亦可在警署和呼气测试中心要求有关人士提供血液样本,而有
关人士亦可在同样地方拒绝要求;
- 除警署和医院外,亦可在呼气测试中心要求有关人士提供呼气及尿液样本;
及
- 警务处处长可指定某一场所或车辆为"呼气测试中心"。
政府当局预期上述措施会有助警方缩短完成测试程序所需的时间。
8.条例草案第II部如获通过,将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与私家小巴有关的修订(条例草案第III部)
9.目前,所有公共巴士、私家巴士及公共小巴均受客运营业证计划 (该计划) 规管。
该计划授权运输署署长订立新的条款及条件,以提高这些车辆的运作安全。然而,
提供接载学童服务的私家小巴并不受该计划所规管。
10.为提高接载学童交通工具的安全水平,条例草案把该计划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学校
私家小巴。扩大该计划适用范围的作用,是使运输署署长可订定一套适用于所有学
校私家小巴的划一发证条件,以及在咨询有关持证人后,给予他们 3 个月通知,便
可修订客运营业证的条款或条件。新安排将使运输署署长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可更
改发证条件,从而提高学校私家小巴的运作安全。
11.就提供学校私家小巴服务而发出的客运营业证,建议的收费为每年 396 元。建议
的收费与向公共巴士、公共小巴及私家巴士收取的费用相同。
12.条例草案第III部如获通过,将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但该部将不适用于在紧接
该部的生效日期之前持有效车辆牌照的私家小巴,直至这些牌照届满或到2000年9月
1日为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与纠正管理协议的付款安排有关的修订(条例草案第IV部)
13.条例草案引入一项新条文,规定如停车收费表管理协议或验车中心管理协议条款
已获财政司司长批准,营办商有权保留部分根据该协议为政府筹集或收受的款项,
作为酬金或补还款项,而该部分的款项并不成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
14.加入该项新条文的目的,是要纠正两份管理协议的付款安排,现时协议所订的付
款安排不符合《公共财政条例》(第 2 章) (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公共财政条例》,
除非该条例或其他成文法则另有规定,否则为政府筹集或收受的款项,须成为政府
一般收入的一部分。
15.然而,根据政府分别就管理停车收费表及新九龙湾验车中心签订的两份管理协议
,私人营办商可首先代政府收取在设有收费表的停车位泊车及验车的法定费用,而
保留所收到款项中相等于他们可得的酬金及补还款项的部分。根据《公共财政条例
》的规定,这些收到的款项全部须成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
16.该项新条文亦使政府日后在订立有关停车收费表及验车中心的管理协议时,可采
用相若的付款安排。
17. 条例草案第IV部一经通过,会即时实施。
公众咨询
18.政府当局曾就修订酒后驾驶法例的建议,征询交通咨询委员会、香港医学会及道
路安全议会的意见,这些团体表示支持建议的修订。
19.业內人士已于1998年 6 月得悉,政府打算实施把客运营业证计划的适用范围扩大
至学校私家小巴的建议。据政府当局所述,业內人士并无异议。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20.运输局在1998年 9 月就条例草案发出的一份参考文件,已送交立法会交通事务委
员会各委员参阅。
结论
21.条例草案谋求在多个范畴引进政策上的改变,特别是有关酒后驾驶法例及其执法
程序。议员或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详加研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12月1日